《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江苏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江苏卫生门户网站(www.jswst.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本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 政府公开信息分类、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分类: 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等。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政府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获取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浏览江苏卫生门户网站(www.jswst.gov.cn)查找。网上目录保持实时更新,政府信息自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机关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并按照规定向江苏省档案馆(南京市青岛路1号)等单位进行主动公开信息移送。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 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受理机构:江苏省卫生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央路42号
办公时间:与厅机关相同
联系电话:025-83620590
传 真:025-83620817
邮 箱:bgs@jswst.gov.cn
邮政编码:210008
● 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本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本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点击“提交”即可,亦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邮件请命名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了提供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量、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的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4、特别援助程序。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备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将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 处理期限
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备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 收费标准
依照国家规定标准,适当收取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目前暂免),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三、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构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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