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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首批省级行政许可涉及卫生的26个项目


发布时间:2004-7-13
 

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苏政发〔2004〕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项目清理的规定,经过严格的清理、审核,首批确定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5家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和受委托机关为我省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行政许可项目524项。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首批省级行政许可涉及卫生的26个项目

[实施主体]:江苏省卫生厅

[行政许可项目]:

   1 采供血机构设置审批

   2 遗传病诊断与产前诊断机构的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

   3 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

  4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

  5 医师执业注册

  6 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执业医师资格认定

  7 职业病诊断医师审批

  8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9 医疗机构制剂室审核

  10 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

  11 食品卫生许可

  12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13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

  14 放射工作卫生许可

  15 中医医疗广告许可

  16 涉外中医技术合作科技成果转让许可

  17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8 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初审)

  19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20 碘盐加工企业卫生许可

  21 在碘盐中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审批

  22 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机构的执业许可

  23 开办高、中等中医教育机构、举办涉外中医短期培训和进修班许可

  24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等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

  25 杀虫药剂、器械卫生许可

  26 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专科医院设置审批

 

《江苏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第二批清理方案》取消的12项与卫生相关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9项)

  (一)取消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2项

  1、碘盐分装企业卫生许可审批

  2、医疗机构护士执业注册

  (二)国务院取消我省对应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7项

  1、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审核(部管部分)

  2、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审批(省管部分)

  3、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备案(市管部分)

  4、10KGy以下辐照食品新品种审核

  5、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核准

  6、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备案

  7、医疗机构购置医用氧舱项目审批

  二、取消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3项)

  1、设立医疗美容机构审批

  2、生产消毒、卫生用杀虫药剂和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卫生用品、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产品卫生许可

  3、生产经营食品用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许可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涉及卫生(含中医药局)部门目录

    一、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卫生项目(8项)

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卫生部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卫生许可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卫生许可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放射性同位素购置核准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

由环保部门进行管理

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核发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3号)

 

中医药局

在国内举办中医药类一般性国际会议审批

《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

 

内地与香港中医医疗合作项目审批

《国家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强内地与香港中医医疗合作管理的通知》([2001]港办交字第010283号)

 

 

    二、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卫生目录(1项)

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中医药局

中医医疗机构评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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