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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通告2004年第12号(关于增加认定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机构)


发布时间:2004-9-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

卫通(2004)12号

    为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有效监测化妆品不良反应,我部决定增加认定下列机构作为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机构,负责化妆品皮肤病的诊断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皮肤病医院)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

  山东省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所(山东省皮肤病医院)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医院

  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京医院)

  特此通告。

 

                           卫  生  部

                        二○○四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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