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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卫生厅党组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03-12-2
 

中共江苏省卫生厅党组议事规则

  为了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省卫生厅党组议事决定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厅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认真履行厅党组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讨论制定本厅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和国家卫生部党组指示的具体实施意见。

    (二)研究省卫生厅贯彻实施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卫生部指示中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研究全省卫生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总体实施方案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决策。

    (四)研究分析直属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以及直属机关党委工作情况,处理和解决这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按干部管理权限,讨论任免或提名干部。

    (六)讨论通过党组成员代表党组所作的重要讲话或报告,以及以党组名义发出的重要文电。

    (七)讨论和研究纪检组、监察室提出的重大事项。

    (八)研究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

    (九)上级党委规定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问题。

    (十)书记和党组成员认为需要提交党组讨论的重要问题。

    二、会议制度

    (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以临时召开。党组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如因故缺席,需事先请假。

    (二)提交党组讨论的议题由厅办公室负责汇总,经书记审定后印发各党组成员。对于重大决策,应在党组讨论之前,进行必要的协商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种意见,然后再作为议题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三)召开党组会议,除临时召集的会议以外一般由厅办公室提前两至三天将开会时间、议题及有关书面材料通知或呈送每个成员,以便安排工作,准备意见。

    (四)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重要文件和干部任免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才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

    (五)党组会议对议题涉及的有关处室局,必要时可通知处室局负责人列席,该议题研究完毕即告退席。如某议题涉及到党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六)党组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时,应当经过充分酝酿讨论,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作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议决。党组会议形成的决议,党组成员个人无权改变,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不能有任何异议的表示。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由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七)讨论干部任免时,如原拟定人选被否定,应由人事处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能由个别成员临时动议,仓促作出决定。

    (八)党组会议应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录。党组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一般可采取文件、纪要等形式印发有关部门。关于干部任免和少数暂不宜向下公开的事项,可不发纪要。党组会议决定的问题,未经批准公开时,党组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九)党组建立中心学习组制度,在自学的基础上,每个月集中学习一次。

    (十)健全党内生活,党组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三、决定的执行与反馈

    (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成员落实。明确由处室局负责的,一般由厅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办,并及时向厅党组报告执行情况。

    (二)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会议决定(决议),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书记同意后,可提交党组复议。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组会议决定(决议)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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