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办事指南 >> 医政管理


医疗广告审查


发布时间:2007-1-5
 

许可项目名称

医疗广告审查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办理程序

1、医疗机构向当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发布医疗广告申请;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的加盖公章(将广告电子版发至省医院协会:
jsyyxh2006@163.com);
3、省医院协会对所交资料进行技术审核;
4、文字资料初审合格的,给予受理并要求提供成品样件;
5、成品样件审查合格的,进行登记、编号;

申报材料和要求

1、经市卫生局初审的《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成品样件表:影视广告提供脚本,平面广告提供小样,广播广告提供文案,网络广告提供页面样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要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收费标准和依据

办理时限

每月115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需延长10日。

受理部门、地点

省医院协会(中央路42号省医学会办公楼403室)

责任人

李  敏

咨询联系电话

025-83620747

相关表格下载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成品样件表)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医疗广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附件下载: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江苏省卫生厅主办 | 备案号:苏ICP备05071004号 | 联系我们
地址:南京市中央路42号  邮编:210008  网站编辑联系电话:025-8362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