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审查
许可项目名称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办理程序
1、医疗机构向当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发布医疗广告申请;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的加盖公章(将广告电子版发至省医院协会:jsyyxh2006@163.com);3、省医院协会对所交资料进行技术审核;4、文字资料初审合格的,给予受理并要求提供成品样件;5、成品样件审查合格的,进行登记、编号;
申报材料和要求
1、经市卫生局初审的《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成品样件表:影视广告提供脚本,平面广告提供小样,广播广告提供文案,网络广告提供页面样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要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收费标准和依据
办理时限
每月1~15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需延长10日。
受理部门、地点
省医院协会(中央路42号省医学会办公楼403室)
责任人
李 敏
咨询联系电话
025-83620747
相关表格下载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成品样件表)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医疗广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