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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医师来华、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执业许可


发布时间:2007-1-5
 

许可项目名称

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许可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第三条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审核合格后发放《外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证》

(外医师个人来华行医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审批;外医师团体来华行医由卫生部审批。)

申报材料和要求

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表;

2、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及中文译件(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及中文译件(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5、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6、有效身份证明(护照、入境签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7、小二寸免冠照片2张(其中一张贴于申请表上);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备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医师参照执行。

收费标准和依据

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30

受理部门、地点

省卫生厅医政处(厅办公楼1813

责任人

邵淑滨

咨询联系电话

025-83620813

相关表格下载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表》   《港澳台医师短期行医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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