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医师来华、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执业许可
许可项目名称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许可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第三条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审核合格后发放《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证》
(外国医师个人来华行医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审批;外国医师团体来华行医由卫生部审批。)
申报材料和要求
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表;
2、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及中文译件(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及中文译件(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5、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6、有效身份证明(护照、入境签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7、小二寸免冠照片2张(其中一张贴于申请表上);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备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医师参照执行。
收费标准和依据
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30日
受理部门、地点
省卫生厅医政处(厅办公楼1813)
责任人
邵淑滨
咨询联系电话
025-83620813
相关表格下载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表》 《港澳台医师短期行医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