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许可
许可项目名称
办理依据
根据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管理卫生检疫的通知》第四条,有5种情况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科教处负责办理准出入境证明。
办理程序
1、单位申请,按要求提交全部材料齐全;
2、省卫生厅科教处开具证明。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申报材料和要求
按照《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管理卫生检疫的通知》第五条(12种)提交相关材料。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限
10天,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时30天
受理部门、地点
省卫生厅科教处(厅办公楼1704室)
责任人
蒋 玲
咨询联系电话
025-83620704
相关表格下载
《人体物质出入境申请表》
《科研样品出入境申请表》
《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证明(样式)》 (下载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