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许可项目名称
办理依据
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第八条、第九条:“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对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卫生部审批。
办理程序
1、申报单位申报;
2、省卫生厅组织评审或初审;
3、省卫生厅批准或上报卫生部审批
申报材料和要求
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的规定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相关技术和伦理报告及相关录像。同时提交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申报文件。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限
45天
受理部门、地点
省卫生厅科教处(厅办公楼1713室)
责任人
梁 智
咨询联系电话
025-83620713
相关表格下载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申请书》 (下载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