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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发布时间:2007-1-16
 

许可项目名称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办理依据

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第八条、第九条:“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对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卫生部审批。

办理程序

1、申报单位申报;

2、省卫生厅组织评审或初审;

3、省卫生厅批准或上报卫生部审批

申报材料和要求

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的规定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相关技术和伦理报告及相关录像。同时提交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申报文件。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限

45

受理部门、地点

省卫生厅科教处(厅办公楼1713室)

责任人

梁 智

咨询联系电话

025-83620713

相关表格下载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申请书》                (下载见附件)

 
  附件下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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