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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发布时间:2007-1-5
 

许可项目名称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办理依据

《食品卫生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办理程序

申报材料和要求

 

详细请见:

江苏省卫生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报资料要求: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申领卫生许可证应向所在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一)江苏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厂区及车间)布局平面图(标注面积);

(三)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及流程图、操作规程;

(四)生产设备清单、出厂检验设备清单(附照片);

(五)产品质量标准或规范;

(六)连续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香精、香料除外);

(七)产品标签(含说明书);

(八)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和健康证明;

(九)企业承诺书;

(十)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卫生管理组织、管理制度等)。

(十一)申请的香精、香料食品添加剂品种按食品用香精、香料分类方法进行分类名单及产品配料(限香精、香料);

(十二)每个类别中的一种产品连续3批产品卫生学检验报告(限香精、香料);

(十三)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报资料请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送审。资料一式两份,复印件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存档,原件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提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申报资料均以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或复印,内容准确完整,不得涂改。表格式资料,表格中若无相关项目,请填短横线“—”或无,不要空项。

三、申报资料中除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其他资料(包括复印件)请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具体资料要求详述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报资料目录(参考格式见附件一)

(二)江苏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本申请表内容请打印,格式完整,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凡文字前有□者,请选择与申请资料内容相符的方框中打√。签字为手签体。签章、签字处的日期不要遗漏。

1、申请单位:应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已领取营业执照的,申请单位名称应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营业执照一致;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预留名核准通知书”一致,并附“企业预留名核准通知书”。

2、详细地址: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营业执照的地址一致,请注明其所在市、区(市、县)、街道(镇)、路(村)及门牌号码。

3、生产地址: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实际生产场所的地址,注明其所在市、区(市、县)、街道(镇)、路(村)及门牌号码;如无门牌号码,请注明其所在地易辩认的位置,例:XXX街道X路(电视台东侧)等。

4、联系人:为主管产品申报人。未领取营业执照而尚无企业公章的,联系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若委托代理人提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请提供委托代理人证明(参考格式见附件二)。委托代理人不得再次委托。

5、申报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企业拟申请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具体品种,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相关公告名单中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内的,请按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或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审批程序申请。

(三)(厂区及车间)布局平面图(标注面积)

标注生产厂区及厂区周围25米范围内有毒、有害场所(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居民区及其距离(参考格式见附件三)。

生产场所(车间)布局及生产用房平面图(参考格式见附件四)。标出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关的生产用房。按实际生产场所标出原料、成品库、加工场所、包装场所、检验室或危险品仓库等生产用房的示意图,标出生产用房的长、宽度(米),同时注明生产设备、卫生设施的位置。净化车间需注明净化区域。

(四)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及流程图、操作规程

1、产品配方(参考格式见附件五)。

产品配方中各种配料均需列出,并按用量比例从高到低排列。列出配料名称、用量、用量比例、质量标准、生产单位(来源)及其索证情况。工艺涉及化学反应的,用量比例可用“成品量:原料量”表示;涉及物理混合的,可用百分比表示。涉及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请标注在产品配方表格的下方。

复合食品添加剂的配料名称请使用表明该配料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或国家、行业标准中规定名称,使用商品名的可在名称旁加注专用名称。建议提供涉及该配料GB2760标准复印件。复合食品添加剂的配料为食品添加剂的(包括香料),请提供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进口配料请提交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卫生证明。

2、生产工艺及流程图、操作规程(参考格式见附件六)。

生产工艺简图表示的内容应与生产工艺文字叙述的内容相一致,包括从原料配制至成品产出的全过程。按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依先后顺序分别描绘每道工艺的原料投加、操作过程,注明每道工艺的时间、温度等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的每道工艺用方框图表示,上、下工序用直线箭头联接,时间、温度等生产条件标注在方框图或直线的上方(面)。生产工艺简图中的原料应与产品配方的成份一致,加工助剂也请一一注明,不得遗漏。同一原料分次投加的请分别绘出。生产工艺图中若有检验步骤或包装工序的,请分别注明检验项目、包装材料。

在净化车间生产的工艺或流程,请注明净化区域。

(五)生产设备清单、出厂检验设备清单(附照片)(参考格式见附件七)。照片与清单一一对应。

企业应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对特殊项目可以委托检验。委托检验请提供有效的合同书。被委托单位应具有相关检测资质。委托书应包含合同相关元素:委托检验产品名称、检验项目、检验批次、判断标准等,有效期应跨越卫生许可证有效期。

(六)产品质量标准或规范

若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请提交具有标准名称及标准代号的标准复印件;若为企业标准,请提交具有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备案注册号的标准原件;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申请单位,还可另提交企业为提高产品质量而制定的生产规范。

(七)连续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香精、香料除外)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检验单位出具的按有效标准全项目检测的连续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请提供原件。

(八)产品标签(含说明书)(参考格式见附件八)。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九)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和健康证明可以一览表形式列出,但需要现场审查的卫生监督员核对签字或提供原件核对,也可以是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复印件(参考格式见附件九)。

(十)企业承诺书: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承诺。承诺书请法定代表人手体签字。

(十一)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卫生管理组织、管理制度等)(参考格式和内容见附件十、十一)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卫生管理模式,可以提交相关的组织、制度、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文件目录或或ISOGMPSSOPHACCP等认证证明。

(十二)食品用香精、香料分类名单及产品配料(参考格式见附件十二)。

食品用香精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分为水溶性香精、油溶性香精、调味液体香精、微胶囊粉末香精、拌和型粉末香精、乳化香精、咸味食品香精等。咸味食品香精则再按产品标准分类。香精以“型(性)”为最小分类单位。

食品用香料分为天然香料〔蒸馏类、浸提类、冷榨(磨)类、其他类〕、生物技术香料类、合成香料(天然等同香料、人造香料)等三大类。而合成香料则按其官能团分为:酯类、内酯类、酸类、醇类、醛(缩醛)类、醚类、酚类、酮类、烃类、晴类、氰类和油类、杂原子类等。香料以“官能团”为最小分类单位。

(十三)每个类别香精、香料连续3批产品卫生学检验报告

按食品用香精、香料分类方法进行分类后,每一类产品提供一个品种的连续3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检验单位出具的产品卫生学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请提供原件。

(十四)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1、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和/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参考格式见附件十三)

非法人单位除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外,还需要提交负责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栏格式则为: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姓名)。

3、生产环境:现场审核表第1213项要求所附的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要求:生产车间、仓库应有良好通风,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16;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不得小于每小时换气3次。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产品检验场所的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40LX,生产加工场所的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低于220LX,其他场所的混合照度一般不应低于110LX(需要避光生产的食品添加剂除外)。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地点

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现场审核,经审核同意后连同相关资料,报省卫生监督所,由省卫生厅审批发放卫生许可证。

咨询联系电话

0258362079783620798

相关表格下载

《江苏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下载见附件)

 
  附件下载:A003-江苏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doc “申报材料和要求”中所述参考格式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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