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人员资格认定
许可项目名称
办理依据
国务院令2001年第3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办理程序
1、取得执业资格的单位统一向省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直单位直接向省卫生厅提交申请);
2、省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和要求
1、相关的技术职称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聘书);
2、相关的培训合格证;
3、在机构从事上述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
收费标准和依据
依据财综字[1996]28号、计价费[1996]1222号和苏财综[96]139号、苏财综[2002]102号文件规定,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合格证收取考核合格证工本费5元。
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地点
省卫生厅基妇处 (厅办公楼1708房间)
责任人
王晓芳
咨询联系电话
025-836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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