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许可项目名称
办理依据
国务院令2001年第3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办理程序
1、申报单位首先向省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省直单位直接向省卫生厅提交申请);
2、省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步材料审核和现场考察并提出初审意见;
3、省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和要求
1、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请示文件(省直单位不需要);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助产技术执业许可》(涉外婚检不需要);
4、有关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收费标准和依据
依据财综字[1996]28号、计价费[1996]1222号和苏财综[96]139号、苏财综[2002]102号文件规定,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收取执业许可证工本费10元。
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地点
省卫生厅基妇处 (厅办公楼1708房间)
责任人
王晓芳
咨询联系电话
025-836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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