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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2007-1-5
 

许可项目名称

省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国务院令2001年第3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办理程序

取得执业资格的单位统一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申报材料和要求

1、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2、相关的培训合格证;

3、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收费标准和依据

依据财综字[1996]28号、计价费[1996]1222号和苏财综[96]139号、苏财综[2002]102号文件规定,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合格证收取考核合格证工本费5元。

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地点

省卫生厅基妇处 (厅办公楼1708房间)

责任人

王晓芳

咨询联系电话

025-836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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