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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发布时间:2007-1-5
 

许可项目名称

省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国务院令2001年第3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直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申报材料和要求

1、省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文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相关科室的设备和人员配置情况;

4、相关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收费标准和依据

依据财综字[1996]28号、计价费[1996]1222号和苏财综[96]139号、苏财综[2002]102号文件规定,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收取执业许可证工本费10元。

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地点

省卫生厅基妇处 (厅办公楼1708房间)

责任人

王晓芳

咨询联系电话

025-83620708

相关表格下载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附件下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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