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碘盐中添加其它营养强化剂或药物审批
许可项目名称
办理依据
《食品卫生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江苏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
办理程序
为防治疾病,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它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的,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盐业主管部门批准。
1、申请者应向省卫生监督所提交书面申请,省卫生监督所在收到申请资料后,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2、省卫生监督所正式受理申请后,在25天内,会同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完成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经办人对经过省卫生监督所审核的申请单位及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办理意见,经处长审核后报分管厅长审查批准。发证的具体事务由省卫生监督所承办。
申报材料和要求
详见: 《江苏省碘盐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批程序》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地点
江苏省卫生监督所(南京市江苏路172号)
责任人
蔡 刚(省卫生厅办公楼1606房间)
咨询联系电话
省卫生厅 83620606; 省卫生监督所 83231447
相关表格下载
《江苏省碘盐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下载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