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碘盐加工企业卫生许可


发布时间:2007-1-6
 

许可项目名称

碘盐加工企业卫生许可

办理依据

《食品卫生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江苏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

办理程序

根据《江苏省碘盐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批程序》(苏卫疾控[2002]25号文),碘盐的加工由省盐务管理局指定的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盐业企业承担。碘盐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1、从事碘盐加工的企业申领卫生许可证,应向省卫生监督所提交书面申请。

2、省卫生监督所在收到碘盐加工企业的申请资料后,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3、省卫生监督所受理碘盐加工企业的申请后,在25天内,完成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经办人对经过省卫生监督所审核的申请单位及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办理意见,经处长审核后报分管厅长审查批准。发证的具体事务由省卫生监督所承办。

申报材料和要求

详见:     《江苏省碘盐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批程序》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地点

江苏省卫生监督所(南京市江苏路172号)

责任人

蔡 刚(省卫生厅办公楼1606房间)

咨询联系电话

省卫生厅 83620606;  省卫生监督所 83231447

相关表格下载

《江苏省碘盐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下载见附件)

 
  附件下载:江苏省碘盐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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