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职业病鉴定
许可项目名称
办理依据
办理程序
1、省卫生厅委托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设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所)负责受理职业病鉴定申请,组成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主管人员负责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具体事务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办。
申报材料和要求
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3、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市级)复印件;
4、医学检查资料、健康监护资料、现场监测资料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限
60天
受理部门、地点
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厅办公楼1607房间)
责任人
刘 岚
咨询联系电话
83620633
相关表格下载
《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下载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