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类因公出国出境申报审核规定
(一)因公出国(境)
因公出国(境)请示,按办文规定打印四份。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安排因公出国(境)。
1、出国考察访问的请示
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出访目的、任务;派遣部门或单位,出访团组名称;出访时间、在外停留天数。 ②出访国家、地区,邀请单位或邀请人(中外文)。 ③出访人数、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职称)。 ④派出单位意见。 ⑤往返国际旅费、在外一切费用以及个人零用费的来源。 ⑥有关附件应一式八份。
对方邀请函及译文内容要与请示报告内容相符(不能用网上下载的邀请函)。
赴日本国者,需招聘书、滞日日程表、身元保证书。
2、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请示
除要具备出国考察访问的请示中的内容外,还要写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的主办单位、名称、时间、主要内容及学术水平。 ②出席人业务情况和外语水平。 ③附件是必须有大会组委会或秘书处发出的载有出席人论文录用证明的邀请件,会议注册费负担情况等资料。
3、出国进修和技术∕管理培训的请示
除要写明出国考察访问请示中的内容外,要着重说明进修专业,技术培训目;是否与出访人在国内所从事的临床科研、技术装备使用和维护密切相关;进修、培训人员外语水平。
管理培训团应有对方提供的详细培训计划,拟派出人员的简历。
双跨团组(跨地区、跨部门) 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有关部门或其他省市地区部门组团或派遣需我省有关单位派人的,在下达任务通知书和任务批件之前需向省外办发出国(境)征求意见函,附上团组名单、费用预算和日程安排。
(二)卫生外事办事程序
1、鉴于省政府、省有关部门审批,办理护照、签证所需的时日,各类请示应于出国前两个月送达我厅。在符合行文要求的情况下,我厅需8个工作日完成文件运转,经审核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在此期间,个人不要向我厅有关处室催办。
2、根据省外办的规定,需报请中央主管部门审批的需外加15个工作日;赴香港地区的在港时间超过30天(含30天)的需外加20个工作日。
3、在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过程中,任何个人不要前往催办。省政府任务批件下达后,由我厅外办负责通知,一般情况下个人不要前往审批部门自取任务批件。
(三)为了掌握情况,总结经验,有利于信息共享,各类因公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将在国外工作、学习、考察或培训等情况写成书面报告报我厅国际合作处。
(四)各类因公回国人员应在回国后二周内将护照交我厅国际合作处保管。如逾期不交,又无正当理由者,我厅将停止为其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
二、邀请外国人来华
1、办理邀请外国人来访,须提前两个月将请示送达我厅,文中应详细说明被邀请人姓名、国别、单位;来华目的,来访日期和停留时间,访问城市;来讲学者或技术指导者,需注明学术水平,在所在国及世界上的影响力,并附上护照复印件。由我厅审核后,上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2、以上请示审批同意后,各单位要将外宾接待计划报我厅备案;在外地参观访问的计划(一式十五份),需报我厅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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