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城市考核评审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卫生城市省级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爱卫﹝2006﹞22号
各市爱卫会:
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是爱国卫生工作的有效形式,是改善城市卫生面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有效措施。我国1989年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各地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有效地改善了城市卫生面貌,提高了城市卫生质量,保护并促进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爱国卫生工作,规范我省卫生城市创建评审考核程序,加强对卫生城市的监督管理,省爱卫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江苏省卫生城市考核评审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卫生城市省级初审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江苏省卫生城市考核评审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国家卫生城市省级初审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主题词:爱国卫生 卫生城市 考核办法 通知 抄 送:省人民政府,全国爱卫办,省爱卫会各委员部门
附件1:
江苏省卫生城市考核评审和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爱国卫生工作,推动我省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深入开展,规范“江苏省卫生城市”考核评审程序,强化对“江苏省卫生城市”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卫生城市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一)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城市可申报“江苏省卫生城市”:
1、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75%,建成区城中村无旱厕和露天粪坑,城乡结合部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85%;
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
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绿地率≥2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6.5平方米;
4、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65%;
5、鼠、蚊、蝇、蟑螂四类病媒生物控制工作中,有二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二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6、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7、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8、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9、近两年无重大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10、本市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80%。
(二)申报方法
1、省辖市申报“江苏省卫生城市”
经认真自查后,认为各项指标均已达到《江苏省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形成,可以直接向省爱卫会申报。
2、县级市申报“江苏省卫生城市”
县级市在省辖市爱卫会的帮助指导下,经过一段时期的努力,经认真自查后,认为各项指标均已达到《江苏省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形成,经省辖市爱卫办组织专家初审认可后,由省辖市爱卫会向省爱卫会推荐申报。
(三)申报材料
申报“江苏省卫生城市”须向省爱卫会提交以下资料:
1、申报城市的申请报告;
2、市政府创卫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对照标准自查评估统计汇总表、创卫工作总结;
3、城市的本底资料(包括城市的基本情况、城市建成区所含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建成区内集贸市场名单、城市建成区规划图、交通旅游地图<当年版>);
4、十项基本条件的单项资料;
5、爱国卫生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爱国卫生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6、相关卫生基础设施的技术资料(如垃圾、粪便、污水处理厂、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农民改厕和饮用自来水等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设计运行情况和有关统计资料及照片);
7、病媒生物防制二项达标文件;
8、上年度API指数监测汇总资料;
9、省辖市爱卫办初审有关资料及对县级市的推荐报告。
二、评审考核
(一)调研
1、省爱卫办收到申请及推荐报告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省爱卫办根据专家对申报材料的审核结果,组织进行调研,全面了解申报城市达到《江苏省卫生城市标准》和日常卫生管理情况。
3、调研采用暗访和明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研结果形成书面意见,并于调研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报城市。经调研后发现申报城市条件达不到《江苏省卫生城市标准》的,省爱卫办将退回申报资料,申报城市认真组织整改,根据整改情况在3个月后可重新申报,由省爱卫办再行组织调研。
(二)考核
1、对经过调研认为初步具备条件的申报城市,省爱卫办将在调研合格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考核验收。
2、“江苏省卫生城市”考核组由省爱卫办负责组织,由卫生、建设、环保等省爱卫会委员部门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3、考核验收组依据《江苏省卫生城市标准》听取创卫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抽查范围为城市建成区)、问卷考核、群众评议的方法进行。经考核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并通报考核评审结果。
4、对经考核已达到《江苏省卫生城市标准》的城市,省爱卫会将通过省卫生厅网站进行为期1个月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以接受社会监督评议。
5、经考核验收不合格或公示中群众反映意见较大、弄虚作假、问题较多的,申报城市应自行组织整改,于6个月后上报整改材料,省爱卫办根据整改情况,重新组织考核。
三、命名
考核验收合格并公示良好的申报城市,经省爱卫会批准予以命名,授予“江苏省卫生城市”称号并颁发“江苏省卫生城市”铜牌和证书。
四、监督管理
(一)“江苏省卫生城市”应保持先进,珍惜荣誉,不断完善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和长效管理。每年要组织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每年10月底前,书面上报省爱卫办。
(二)省辖市爱卫办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江苏省卫生城市”的日常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并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爱卫办书面报告本辖区内卫生城市管理情况。
(三)“江苏省卫生城市”不实行终身制
1、省爱卫办每年对“江苏省卫生城市”组织一次暗访抽查,督促做好城市卫生的长效管理工作;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查,对第一次复查不合格或卫生状况很差的城市,给予通报警告,限期改进,并于半年后重新复查,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将向全省通报,撤销其“江苏省卫生城市”称号。
2、已命名“江苏省卫生城市”称号,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爱卫会向全省通报撤销命名:
(1)发生30人以上或造成人员死亡的食物中毒事故;
(2)发生10人以上受感染患者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3)发生10人以上受感染患者的饮水污染造成肠道传染病暴发流行;
(4)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泄露事故;
(5)发现弄虚作假,十条申报条件中有一项不能达标的;
(6)长效管理措施不落实,连续两年不组织自查并未向省爱卫办上报自查报告的。
5、被撤销“江苏省卫生城市”称号的,可在两年后按《江苏省卫生城市标准》的申报条件及程序重新申报。
6、“江苏省卫生区”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7、在1999年全国爱卫办组织的第四次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中获得先进城市称号的市,其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江苏省卫生城市”管理。
附件2:
国家卫生城市省级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为推动我省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规范“国家卫生城市”省级考核初审推荐程序,加强对我省“国家卫生城市”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已经取得“江苏省卫生城市”称号、且具备以下申报条件的城市,可向省爱卫会提出申报“国家卫生城市”。
(一)申报条件
1、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
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
4、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5、鼠、蚊、蝇、蟑螂四类病媒生物控制工作中,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6、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7、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8、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9、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10、本市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90%。
(二)申报方法
1、省辖市申报“国家卫生城市”
经认真自查后,认为各项指标均已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已基本健全并得到较好落实,可以直接向省爱卫会申报。
2、县级市申报“国家卫生城市”
县级市在省辖市爱卫会的帮助指导下,经过一段时期的努力,经认真自查后,认为各项指标均已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健全并得到较好落实,经省辖市爱卫办组织专家初审认可后,由省辖市爱卫会向省爱卫会推荐申报。
(三)申报材料
申报“国家卫生城市”必须向省爱卫会提交以下资料:
1、申报城市的申请报告;
2、市政府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对照标准自查评估统计汇总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总结;
3、城市的本底资料(包括城市的基本情况、城市建成区所含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建成区内集贸市场名单、城市建成区规划图、交通旅游地图<当年版>);
4、十项基本条件的单项资料;
5、爱国卫生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爱国卫生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6、相关卫生基础设施的技术资料(如垃圾、粪便、污水处理厂、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农民改厕和饮用自来水等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设计运行情况和有关统计资料及照片);
7、病媒生物防制二项达标文件;
8、上年度API指数监测汇总资料;
9、省辖市爱卫办初审有关资料及对县级市的推荐报告。
二、省级初审
(一)省级调研
1、省爱卫办收到申请及推荐报告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2、省爱卫办根据专家对申报材料的审核结果,组织进行调研,全面了解申报城市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日常卫生管理情况。
3、调研采用暗访和明查相结合的方式,调研结果形成书面意见,并于调研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报城市。经调研后发现申报城市严重不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省爱卫办将退回申报资料,申报城市须认真组织整改,省爱卫办收到申报市整改情况的报告后,将再次组织调研。再次调研后仍不达标的城市,须按照申报要求重新申报。
(二)省级考核
1、对经过调研认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报城市,省爱卫办将在调研合格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省级考核。
2、“国家卫生城市”考核组由省爱卫办负责组织,由卫生、建设、环保等省爱卫会委员部门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3、考核组依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听取申报市创卫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抽查范围为城市建成区)、问卷考核、群众评议的方法进行。经考核提出综合评价意见,通报考核评审结果。
三、推荐
经省级考核组初审认为基本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申报城市,省爱卫会将在一个月内向全国爱卫会推荐上报(对考核中存在较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整改的城市,省爱卫会将根据申报城市整改情况,适时向全国爱卫会推荐上报)。
四、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城市”应加强自身管理,不断完善城市卫生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城市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城市”标识,接受社会监督。各市每年要组织自查,并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爱卫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
省辖市爱卫会办公室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城市”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爱卫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
省爱卫会办公室每年组织对“国家卫生城市”进行暗访检查,检查结果于年底前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
“国家卫生城市”每三年复审一次。复审工作由省爱卫会组织。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抽查,抽查采取暗访的方式进行。
全国爱卫会根据复审结果,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城市予以重新确认;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城市,限期改进;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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