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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修订)》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
《江苏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以下简称《基本用药目录》)自2003年在全省实施以来,为规范乡村医生用药行为,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几年来各地在执行《基本药物目录》过程中的一些意见,为使乡村医生用药管理工作更加合理、规范,我厅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认真讨论,对《基本用药目录》进行了调整和充实,制定了《江苏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修订)》(以下简称《基本用药目录(修订)》。现将《基本用药目录(修订)》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用药目录(修订)》适用于经注册在村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同时,禁止乡村医生对14岁以下儿童、60岁以上老人使用耳毒性药物;加强对村卫生机构输液的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农村用药的习惯和特点,在20%的范围内对《基本用药目录(修订)》中的药品数量作适当调整,作为全市统一的用药目录,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三、乡村医生违反《基本用药目录(修订)》规定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作出处罚。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中的乡村医生,使用《基本用药目录(修订)》中的药品,可列入农村合作医疗核报范围;在村级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可参照使用乡镇类合作医疗药物目录进行核报。
五、《基本用药目录(修订)》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原《江苏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同时废止。
各地要认真做好《基本用药目录(修订)》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切实加强对村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使用、保管等环节的管理,确保用药安全。各地执行《基本用药目录(修订)》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厅基妇处联系。
江苏省卫生厅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四日
江苏省乡村医生用药目录(2006年9月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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