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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准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医院名单


发布时间:2008-3-27
 

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首批准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医院名单的通知

苏卫医〔2007〕64号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7〕222号)及《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通知的通知》(苏卫医〔2007〕49号)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对申请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了评价。根据专家评价结果,经研究,现将首批准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项目的19所医院名单及项目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请首批获准的医院及时到执业登记机关办理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科目登记。

  准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管理,完善设施,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掌握适应证,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我厅将于2008年1月中旬继续组织对有关医疗机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现场评价,凡通过能力评价的,将准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科目登记。目前尚未获准的医疗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起暂不得继续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

  附件:首批准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医院名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抄送:卫生部,无锡市医管中心。
   
附件:

首批准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医院名单

      江苏省人民医院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江苏省中医院
      南京市鼓楼医院
      南京市第一医院
      南京市儿童医院(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项目)
      无锡市人民医院
      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
      徐州市中心医院
      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
      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
      苏北人民医院
      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注:南京市儿童医院准予开展的项目目前限为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项目;其它医疗机构准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各个项目。 

 

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准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医院名单的通知

苏卫医〔2008〕13号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7〕222号)及《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通知的通知》(苏卫医〔2007〕49号)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对申请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医院进行了现场审核评价。根据专家评价结果,经研究,现准予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等13所医院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准予苏州九龙医院等2所医院为首批规划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医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医院名单及项目

  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冠心病介入治疗、起搏器治疗项目)
  江苏大学附属医院     (冠心病介入治疗、起搏器治疗项目)
  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项目)
  南京市胸科医院      (冠心病介入治疗、导管消融治疗、起搏器治疗项目)
  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冠心病介入治疗、起搏器治疗、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项目)
  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    (冠心病介入治疗、起搏器治疗项目)
  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冠心病介入治疗、起搏器治疗项目)
  徐州市中医院       (冠心病介入治疗、导管消融治疗、起搏器治疗项目)
  苏州市立医院       (冠心病介入治疗、起搏器治疗项目)
  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    (冠心病介入治疗、导管消融治疗、起搏器治疗、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项目)
  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    (导管消融治疗、起搏器治疗项目)
  泰州市人民医院      (冠心病介入治疗、导管消融治疗、起搏器治疗项目)
  宿迁市人民医院      (冠心病介入治疗、导管消融治疗、起搏器治疗项目)

  上述医院除准予开展的项目外,其它项目作为规划准予开展的项目;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准予开展的项目目前限为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项目。

  二、首批规划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医院名单

  苏州九龙医院、南通瑞慈医院。

  三、请获准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医院及时到执业登记机关办理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科目登记。规划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科目的登记有效期为12个月(即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医疗机构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及时将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工作情况报我厅,由我厅对规划医院及项目进行再次审核,审核合格的,方可继续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项目。

  四、准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管理,完善设施,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掌握适应证,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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