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中医药局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
苏中医综〔2005〕12号
省直各中医单位: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1月颁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有效制止各种财政违法行为,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结合省直中医单位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搞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贯彻实施《条例》对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维护国家财经秩序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落到实处。单位的领导要带头学习《条例》,正确理解和掌握《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同时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通过《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使遵纪守法、依法理财真正成为中医系统职工的自觉行动。尽快使全体财务人员深刻领会《条例》的立法原意,熟练掌握其内容,为在财务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条例》奠定基础。我局已于2005年5月13日组织省直中医单位分管财务领导、财务科(处)长学习了《条例》,今后还将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宣传和培训。
二、要以学习《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单位领导在资金管理中的法纪意识、责任意识、民主决策意识和自律意识。财务人员要树立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严格财务行为,努力提高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水平和能力,确保资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为可持续发展中医药事业提供保障。
三、要以《条例》为依据,加强财务规章制度整顿,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加大内部监督、控制力度,坚决杜绝财政违法行为的发生。要通过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条例》,切实提高单位会计核算、经济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中医药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四、各单位要对照《条例》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我局将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并纳入2005年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江苏省中医药局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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