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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医药局直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3-11-22
 

江苏省中医药局直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苏省中医药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有效地使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基本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建设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有关工程建设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加强工程建设的管理,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江苏省中医机构建设发展规划集》确定的布局进行建设,已确定的总体规划不得随意改动,遇有特殊情况需作必要调整时,须报省中医药局审批。

  第四条  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恢复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都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

  第五条  工程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投资意向、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各项工作依次进行的次序,是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各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并按现行工程建设程序进行工作。

  第六条  凡省预算内安排投资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方可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省预算内投资较大的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先编制设计方案,经省计委组织审查后,方可正式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具备资质的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制。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如下:

  (一)建设单位预算内项目由省中医药局报省计委审批;由省财政厅专项参与投资的项目,省计委与省财政厅会签。

  (二)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由省中医药局报省计委审批;总投资低于1000万元的,由省中医药局审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自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立项文件被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手续。

  第九条  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准备工作。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如下:

  凡由省计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初步设计报省计委审批;由省中医药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其初步设计由省中医药局审批。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在施工图文件编制完成后,报省建设厅审图中心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十一条  申领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按照《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申领程序,在工程项目的建(构)筑物正式施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上报和审批开工报告。建设单位在完成征地拆迁、工程设计、工程招标等开工前准备工作后,由省中医药局报省计委审批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  施工组织和工程质量管理。经批准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建精干的项目管理班子,委托建设监理并配合施工及质检部门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和工程造价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在正式使用前按照《江苏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要求,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主动及时向审计部门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竣工后先报省财政厅进行竣工决算审查(具体见苏财基[1999]26号文)。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为了确保工程造价不突破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建设全过程的管理,严格控制投资支出,认真贯彻省政府(1995)111号文、117号文和(1996)18号文精神。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的法规组织招标,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组织施工,努力把造价控制在总概算以内。

  第十八条  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依照批准的投资估算要求设计单位实行限额设计,避免因设计超标造成造价失控,重大项目须进行设计比选。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主要由建设单位负责,省中医药局对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进行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协助解决。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要通过招标选择监理、施工单位。具备招标组织资质的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招标发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发包。招标文件需报省中医药局备案。重大设计方案调整需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认真考察监理、施工单位,选择至少三个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施工单位参加投标,重大项目招标时须通知省中医药局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施工建设,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增加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对违章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工程超概算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负责,并追究其他领导及经办人的责任,省中医药局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适当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工程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配合质检部门或监理单位及时发现问题,并作好各项工程记录。特别是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向施工队伍和质检部门正式提出,及时解决。

第四章    材料设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材料采购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无论是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还是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建设单位都要有专人负责把好质量关,严防以次充好。重要的材料和设备做到先考察后订货,严格执行材料设备的验收制度。甲供材建设单位要组织招标采购,设备金额超过50万元的要按有关规定招标采购。

  第二十五条  物资管理人员要责任分清,各司其职。库房管理人员要做好物资验收工作,出入库要有凭证,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清查盘点;工程竣工后要进行盘点核算,做到帐物相符。材料会计要建物资明细帐,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责任清楚。物资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材料价款结算办法。

第五章   工程造价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包括从可行性研究开始到工程竣工整个基本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如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决算、工程结算的管理等。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根据当时的定额和物价指数对设计概算进行审核。既要防止高估冒算,又要避免漏项。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技术变更,经济洽商等资料,编制或审查施工单位的补充预算,正确计算施工工作量,严格按照实际进度付款,坚决杜绝仅凭施工单位出示的施工进度表盲目付款的现象。

  第二十九条  预算人员要经常了解市场行情,参与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审核,对于在质量相同的情况下订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者,可提出否定意见。

  第三十条  预算人员对于超概算的项目要分清原因,凡是施工一方原因造成的超支,不能付款;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超支应自筹解决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属于政策性原因超支的,按有关政策及时调整,经预算人员审核后方可支付。

第六章    基建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建设单位领导必须重视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基建处(科)应有专人负责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涉及基本建设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都应按国家规定立卷归挡。特别是地下各种管线图、墙内管线图,除了归档一份外,应多备一份供日常查询。

  第三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施工图、竣工图、年度投资计划、施工计划、招标文件、各种施工、订货合同等,都应作为永久性档案归档,基本建设财务与会计有关部门凭证、帐簿、报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规定待省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后另行制定《江苏省中医药局直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中医药局各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本办法由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发生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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