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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国家卫生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卫办〔2006〕56号)


发布时间:2006-8-14
 

 

关于实施国家卫生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卫办〔2006〕56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厅有关直属单位:

  最近,卫生部发布了一系列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文件,加强卫生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卫生部于2006年6月22日印发了《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政法发[2006]228号)。具体文本可查询卫生部网站下载。请加强宣传并严格贯彻执行。

  二、卫生部于2006年3月13日印发了第五号通告(卫通[2006]5号),发布了《职业性放射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等4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核事故场外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等4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4月7日印发了第七号通告(卫通[2006]7号),发布了《包虫病诊断标准》等5项强制性行业标准和1件推荐性行业标准(见附件)。现行有效的卫生标准文本、卫生标准信息在卫生部网站可以查阅。

  国家卫生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联系人曹锐金,010-68515445,北京市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卫生行业标准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发行,联系人范和永、吴琨,010-67617367,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三区3号楼,100078。如果需要相应卫生标准文本的请直接联系购买。

  三、2006年4月18日,卫生部印发了《卫生标准编写技术指南》(卫政法发[2006]145号)。请需要该指南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向卫生部政策法规司索取。

  对于以上文件,特别是具体卫生标准,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厅直单位,采取各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尤其要使相对人知晓,以确保这些法律文件的有效实施。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八月四日

抄 送:卫生部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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