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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纠正不正之风的通知(苏卫办〔2004〕20号)


发布时间:2004-5-9
 

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纠正不正之风的通知

苏卫办〔2004〕20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单位:

   医疗卫生工作关系着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体现着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多年来,我省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救死扶伤,勇于奉献的精神,得到人民群众的称赞。但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医疗卫生行业也出现了一些不正之风,特别是近年来医疗服务中滋生蔓延的收受药品回扣、收受病人钱物、开单提成等问题,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全省卫生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出发,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坚持标本兼治,加强行业自律,纠正不正之风,全面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为我省实现“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服务。为此,现就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坚决纠正不正之风,通知如下:

  一、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整治收受药品回扣、收受病人钱物和开单提成等不正之风

  在药品采购和使用中收受回扣属接受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收受病人钱物,属背离行业宗旨和职业准则的违规违纪行为;开单提成是法人的违规违纪行为。凡属此类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涣散卫生队伍,败坏卫生行业信誉的行为,都必须坚决整治。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明纪律,严格管理,对违纪者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尤其要严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接受回扣、提成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拒收不成者,要及时报告,上交医院指定部门。

  (二)严禁医务人员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和其他馈赠。难以谢绝的,必须于三日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由指定部门退还或作妥善处理。对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处理。

  (三)严禁医疗机构对药品使用、仪器检查、临床检验及其它特殊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或与科室、个人收入挂钩。

  (四)严禁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

  (五)医疗机构内部一切财务收支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科室以经济承包等方式自收自支,不得设立“小金库”。

  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给予通报、待岗、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资格和相应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违规的单位和部门,则要严肃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规范采购行为,继续做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要继续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全省县及县以上政府、国有企业(含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要积极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疗机构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全部药品,临床普遍应用、采购量较大的非基本医疗保险及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药品均应列入招标范围。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要采取省级协调、市级招标、县级补充的组织形式进行。即以省辖市为单位按属地原则统一组织,部、省属及其它医疗机构均参加所在市组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县(市)原则上不另行组织,如确需补充招标采购的亦应在市统筹协调下进行。
医疗机构作为招标主体,应在市辖区内联合委托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实行药品价格公示、清单制度。严格履行合同,公开中标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并严格执行。按照有关规定,按比例将有关费用让利于患者,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和管理,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违纪行为,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严格控制医疗机构的药品收入比例,超收上缴

  对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简称药占比)实行上限指标控制。超过上限控制指标的医院和医院领导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个人。超收的药品收入全部上缴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用于对药品管理及其它工作做得好的单位的奖励,卫生行政机关不得截留。

  三级医疗机构药占比控制指标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每年确定一次,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管理。2004年度药占比上限控制指标分别为:三级综合医院48%,中医院54%(省中医院58%),精神病院49%,儿童医院56%,省肿瘤医院58%,传染病医院59%,口腔、妇幼(产)医院药占比不得高于2003年的比例。三级医疗机构2003年度已低于此控制指标的,今年要继续有所降低。

  二级医疗机构药占比上限指标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管理和监督。

  实施方案另发。

  四、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减轻患者不必要的经济负担,我厅组织专家制定了部分常见病、多发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以下简称“三合理规范”),拟于近期下发各地试行。“三合理规范”以科学诊治为原则,通过规范医疗行为,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是对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操作常规的进一步完善。

  五、公布有关医疗信息,主动接收社会监督

  (一)执行对象:全省三级医院、三级中医院(三级专科医院的有关信息只在系统内通报,不向社会公布)。

  (二)公布内容:每月门诊诊疗人次,部分常见病、多发病单病种每月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用、择期手术术前平均住院日、出院病人平均住院日、入出院诊断符合率、治愈好转率等医疗信息。单病种名称、统计口径及计算方法另发。

  (三)公布方式:我厅将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分南京、苏南、苏中和苏北等4个地区按季度公布以上信息。各三级医院、三级专科医院、三级中医院应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的信息报厅医政处,中医院同时抄报中医医政科教处。

  各市卫生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所属二级医院作出相应规定,明确具体要求,抓好责任分解,加强督促检查,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对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我厅将在开展经常性督促检查的同时,组织必要的集中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省通报。厅直医疗单位纳入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江苏省卫生厅

                       二○○四年五月八日

抄  送:卫生部、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纠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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