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苏发〔1997〕6号,1997年5月12日)
根据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江苏实际,现就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面向21世纪,明确新时期卫生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任务
(1)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处在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到本世纪末,全省要全面实现小康,部分地区初步实现现代化;到2010年,全省基本实现现代化。实现这一奋斗目标,迫切要求我省卫生事业有一个较大的发展与提高。加快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全民健康素质,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是人民生活质量改善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和全社会都要高度重视卫生工作,加快卫生的改革和发展,努力开创卫生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2)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卫生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基本健全,综合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卫生科技教育水平迅速提高,中医药事业得到继承和发展。卫生改革取得成效并逐步深化。爱国卫生运动成效显著,部分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疾病已得到控制或基本消灭。人民健康水平显著提高,平均期望寿命从建国前的37岁提高到71.62岁,婴儿死亡率由200‰下降到14.52‰。卫生事业的发展,为保障人民健康,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应该看到,我省卫生工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需求相比还不相适应。地区间卫生发展不平衡,农村卫生、预防保健和中医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卫生改革滞后,投入补偿机制尚未理顺,卫生资源配置不够合理,资源短缺与浪费并存。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随着我省工业化、城市化、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与生态环境、生活方式相关的卫生问题日趋严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发病率上升,一些新的传染病已对健康构成较大威胁。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3)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卫生事业的发展必须与我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协调,人民健康保障的福利水平必须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发展卫生事业的重要责任。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加快卫生事业发展,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4)新时期我省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奋斗目标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快改革,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健康需求的卫生运行机制和医疗保障制度;加快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发展完善城乡医疗服务网络;加快卫生科技进步、人才培养和专科建设,不断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加快卫生法制建设,依法维护群众的健康权益;加快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大力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和卫生村镇活动,提高城乡整体卫生水严,促进全省两个文明建设。到2000年,初步建立起与我省小康和现代化建设目标相适应的包括卫生服务、医疗保障、卫生监督执法的卫生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部分地区初步实现卫生现代化;到2010年,卫生服务、医疗保障、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更加完善,全省基本实现卫生现代化,国民健康主要指标达到本世纪末世界中等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使江苏卫生事业走在全国前列。
二、深化卫生改革,加快建立卫生发展的新机制
(5)改革是加快发展卫生事业的动力。要坚持综合配套、分步推进、重点突破,加快改革步伐,着力解决卫生事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充分调动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卫生事业发展的自身规律,宏观调控有力、微观运行富有生机的卫生发展新机制。
(6)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要以搞好镇江试点和苏州、无锡、南通、盐城扩大试点工作为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并逐步扩大覆盖面,为城镇全体劳动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险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三方面合理负担。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要逐步建立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机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加强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对医、患、保三方的制约机制,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费用结算支付办法。医疗机构要以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为契机,规范医疗行为,转换经营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遏制浪费。到200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并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7)强化对卫生事业的宏观调控。要进一步深化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明确各级政府对卫生事业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职责,加强卫生全行业管理,逐步改变卫生机构条块分割、部门所有的格局。各市政府要以满足区域内全体居民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标,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当地的区域卫生规划,对机构、床位、人员、设备、经费等卫生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区域卫生规划,对区域内卫生发展实行政策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合理安排新增卫生资源,制定并严格执行卫生基建项目和大型设备购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城市医疗机构发展规模和大型医疗设备购置。对现有卫生资源要逐步调整,优化组合,提高利用效率。适应企事业单位深化改革的要求,积极探索、逐步推进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的社会化。社会和个体办医是国家、集体为主办医形式的必要补充,应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积极引导,依法审批,严格管理。
(8)建立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各地要继续实行并完善院(所、站)长负责制,进一步扩大卫生机构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完善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卫生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全员合同制、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制以及职工聘任制,运用正确的政策导向、思想教育和经济手段,打破平均主义,调动广大卫生人员的积极性。要在完善补偿机制的同时,对医疗机构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优化医疗机构收入结构,降低药品收入比重,合理控制医药费用的增长幅度。
(9)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城市卫生机构要在改革中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逐步形成功能合理、方便群众的卫生服务网络。要把社区医疗服务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城市基层卫生机构要面向社区人群和家庭,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开展疾病预防、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医疗与伤残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妇女儿童与老年人、残疾人保健等工作。城市大医院主要从事急危重和疑难病症的诊疗,结合临床实践开展医学教育和科研工作,并指导和培训基层卫生人员。要有计划地组织卫生机构和社会上的医务人员,在居民区开设卫生服务网点,并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三、加快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全面推进农村卫生工作
(10)进一步确立初级卫生保健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战略地位。农村卫生关系到保护农民健康和振兴农村经济的大局,实施初级卫生保健是做好农村卫生工作的关键。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卫生工作,认真制订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实现小康和现代化目标的重要内容,实行目标管理,已实现规划目标的地方要巩固发展已有成果,尚未实现规划目标的地方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加人工作力度,到1998年,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达到初级卫生保健合格标准;到2000年,50%以上的县(市、区)以乡镇为单位达到合格标准。
(11)建立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坚持民办公助和自愿参加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走合作共济之路。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制度,逐步实行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先实行大病医疗保险,解决农民因病致贫问题,并逐步向合作医疗保险过渡;经济较发达和有条件的地区要全面推行合作医疗保险,并积极探索家庭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新型模式。合作医疗筹资以个人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农民自愿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属于农民个人消费性支出,不计入乡统筹、村提留。村集体扶持资金可由集体经济提供和在公益金中列支—部分、县、乡财政也要增加投入,给予适当扶持、要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研究制定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加强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使农民真正受益;到2000年,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口覆盖率达到80%以上,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
(12)加强农村基层医疗预防保健网建设。各地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结合村镇建设,调整农村卫生机构规模、功能和布局,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切实办好县级医院,提高其综合服务能力。继续加强县级防疫、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三项建设,力争“九五”期间基本实现“—无三配套”(无危房,房屋、人员、设备配套)的目标。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县、乡分级管理,以乡为主”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加强乡镇卫生院的规范化管理。村卫生室必须坚持集体办医方向,采取村办乡管、乡村联办等管理形式。要合理解决乡村保健医生的报酬,报酬的标准与当地村干部水平相当,经乡镇统一组织考核后发放。
(13)积极开展卫生扶贫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卫生扶贫纳入当地扶贫计划,安排必要的资金,并列入财政转移支付的重要内容,帮助贫困地区重点解决基础卫生设施建设、饮水条件改善等突出问题。省政府每年从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卫生扶贫,市、县政府也要作出相应安排。贫困地区要把发展卫生事业作为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重要内容,统一规划,增加投入。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机构支持农村的制度。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前,分别到县或乡卫生机构工作半年至一年。鼓励并组织经济发达地区开展卫生扶贫挂钩支援。
四、搞好预防保健工作,推进爱国卫生运动
(14)各级政府对预防保健工作和公共卫生全面负责。要加强预防保健机构建设,优先安排预防保健经费,对重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要保证必需的资金。预防保健机构要强化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做好社会群体的预防保健工作。医疗机构也要结合自身业务积极开展预防保健工作。切实加强疾病控制工作,采取综合措施,集中力量消灭或控制一些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传染病和地方病。加强对血源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积极开展心脑血管疾病、肿瘤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重视对省内外传染病和性病动向的监测。增强对突发性事件引发的伤病及疾病暴发流行的应急能力。积极开展老年人保健、老年病防治和伤残预防、残疾人康复工作。认真做好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劳动卫生、放射卫生和学校卫生工作,加强环境卫生监测和职业病防治。到“九五”期末,全省报告法定传染病发病率比“八五”期末下降5-10%,年平均发病率降到300/10万以下。
(15)加强妇幼卫生工作。认真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大力推行妇幼保健保偿制和计划免疫保健保偿制,逐步扩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系统化管理的覆盖率,努力降低婴儿和孕产妇死亡率,改善妇女儿童健康状况。普及婚前检查、住院分娩、母乳喂养,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巩固发展创建爱婴市、县成果,完善妇女儿童健康保障和服务体系,全面实现《江苏省九十年代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江苏省妇女发展纲要》目标。
(16)加快普及健康教育。各地要把健康教育作为无形的卫生资源认真加以开发利用。积极响应“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抓紧制订和实施全省农民健康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加强健康教育机构建设,逐步形成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健康教育网络。坚持从中、小学抓起,把健康知识列入教学在纲,把卫生宣传同科普宣传结合起来,提高城市居民和青少年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从1997年起,每年4月确定为“江苏省健康教育宣传月”,集中宣传卫生保健知识,提高全民自我保健意识。
(17)深入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在全社会确立”大卫生”观念,通过政府组织、部门协调、社会支持、个人参与,把城乡爱国卫生运动不断推向前进。大力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镇(村)活动,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环境综合治理,改善城乡卫生面貌,增强全民卫生文明意识,促进文明城市和文明村镇建设。切实抓好农村改水改厕。要以实施《淮北高氟和污染严重地区改水攻坚方案》为重点,科学规划,加强管理,全面推进农村改水工作。大力加强太湖和淮河流域水环境整治,努力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用水质量。坚持卫生户厕与农户住房建设同时审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多方筹集改厕资金,加快农村改厕步伐。到2000年,全省要有20—15%的城市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35—40%的城市达到全国卫生城市标准,其它城市均达到省级卫生城市标准;有25—30%的集镇达省卫生集镇标准。全省农村自来水受益人口2000年达70%以上,2010年达90%以上。
五、坚持中西医并重,振兴中医药事业
(18)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把中医和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要认真研究制定振兴与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规划,制定和完善扶持中医药事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努力为中医药事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到2000年,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民健康需求、符合中医药自身特点和规律的中医医疗保障体系,使江苏中医药事业走在全国前列。
(19)充实提高中医医疗机构。各地要按照《江苏省中医机构建设规划》要求,规划并办好具有专科特色优势的综合性中医院,改善技术装备条件,增强综合服务能力。大力推进中医院分级管理,抓好全国示范中医院和省重点中医院建设,建成一批现代化综合性中医院及中医专科专病医疗中心。坚持把中医工作纳入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统一规划部署,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优势和作用。
(20)加速中医现代化进程。遵循“继承不泥古,发扬不离宗”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继承与发扬、保持中医特色与运用现代科技的关系,强化中医特色和优势。提高中医学术水平。加强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开展中医急症和中医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关键环节的研究,努力提高临床疗效。进一步加快中医药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抓好以高效、速效、微量、便携为重点的中药剂型改革。重视并加强中医基础理论研究,集中抓好已有一定基础、对中医发展具有全局性和带动性的重大基础理论课题,积极推进中医理论和实践的规范化、通用化、国际化。加快中医重点学科和临床科研基地建设,对现有国家和省级重点学科及临床科研基地要重点扶持,强化优势,提高水平。加强医教研结合,提高中医科技工作的组织程度。
(21)努力提高中医队伍整体素质。合理调整中医药人才培养的层次和结构,逐步建立规模适宜、结构优化的中医药教育体系,按需培养各类中医药人才。开展新型的中医师承教育,鼓励优秀中青年业务骨干继承老中医学术经验,努力造就新一代名中医。认真抓好中医药人员的继续教育,加强对中医行业的全员培训。加强中西医结合人才的培养,有计划地组织西医学习中医和中医学习现代医学知识,尽快改变中西医结合后继乏人的状况。对长期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破格晋升和奖励。实行名中医和名中西医结合专家的选拔、管理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创建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
六、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卫生发展的整体水平
(22)牢固树立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卫生事业的思想。要认真实施科教兴医战略,切实加强卫生科技的整体部署和纵深配置,围绕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重大疾病的防治,集中优势力量,加强医学基础性研究、高科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力争在某些关键领域和优势学科取得突破,使重大疾病的防治水平明显提高。到2000年,全省卫生科技整体实力进入国内先进行列,部分学科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3)深化卫生科技体制改革。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促进卫生科研系统调整结构,分流人员,保持和稳定一支精干的、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对长期不承担科研任务、没有科研成果产出的科研机构要尽快撤并,或整建制地划入医疗卫生单位,成为这些单位的研究开发部门。要进一步改革运行机制,建立开放型的科技体制,大力推进医教研结合,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跨学科的协作,联合开展重大科技攻关。积极开拓技术市场,完善中介服务体系,加速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起先进技术和智力,提高我省卫生科技水平。
(24)加强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建设。“九五”期间,重点建设一批省级重点医学学科(专科)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加大投入,努力提高科研装备水平,使其成为我省医学科研开发基地、人才培训和技术指导中心、以及对外科技交流的窗口。省有关部要对省级重点医学学科(专科)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人才引进、对外交流与合作等积极给予支持。各地也要加大投入,有计划地扶持一批特色专科和项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所属卫生单位可按其新增枝术服务收入的10%提取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医学科技特色专科和项目。通过加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逐步形成以重点学科为骨干、特色专科为支柱、特色项目为基础的学科群体。
七、加快人才培养,强化卫生队伍素质
(25)培养一支适应社会需求、结构合理、德才兼备的专业卫生队伍,是加快卫生事业发展的紧迫战略任务。要深化高等医学教育改革,调整招生结构,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努力培养高层次专业人才和面向基层的实用型人才。要重视发展全科医学教育,培养全科医生。中等医学教育要开办适应卫生服务需求的相关专业,重点为农村培养适用人才。中等卫生学校停止招收中专医士类专业学生。卫生职工中专校主要承担乡镇卫生院非临床医生和乡村保健医生学历教育。卫生进修学校主要承担基层卫技人员的非学历培训任务。各地要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对卫生职工中专校和卫生进修学校进行调整,控制办学规模。大力发展医学继续教育,推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提高医护人员学历层次。要重视管理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支既有医学专业知识、又懂卫生管理科学的职业化管理队伍。要抓紧选拔、培养一批跨世纪的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努力创造条件,促进优秀人才尤其是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鼓励留居海外的医学人才回国工作,或以多种形式为我省卫生事业发展服务。
(26)巩固提高农村卫生队伍。医学院校要面向农村,切实做好定向招生和在职培训工作。定向、委培生要按原定去向分配,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城市卫生机械要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巡回医疗、设备支持等方式,帮助农村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能力。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大专以上毕业生到县、乡卫生机构工作在县以下(不含县)卫生单位连续工作满8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上浮一档职务工资,上浮的工资作为岗位津贴;终生在县以下(不含县)医疗单位工作的,第一次上浮的一档职务工资可计入离退休金基数;在卫生单位工作满30年的卫生技术人员,其退休金可补足到本人退休前原工资的100%。加强农村卫生队伍的补充管理,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人员编制,逐步建成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农村卫生队伍。今后,农村卫生技术队伍的补充要符合规范学历,其中县级卫生单位医生的起点学历为大学本科,乡镇卫生院医生起点学历为大学专科,新任乡村保健医生必须达到卫生中专水平。严禁非专业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已经进入卫生技术岗位的非专业人员,应由县、乡政府负责逐步清理。要制定岗位规范和培训计划,认真抓好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尤其是无规定学历在岗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力争到本世纪末,使全省县级卫生单位的医生达到大学本科水平,乡镇卫生院医生达到大学专科水平,县、乡医疗机构护士及医技人员达到中专以上水平,村卫生室的保健医生达到中专水平。
(27)加强卫生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要在全省卫生战线深入开展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广大卫生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业务素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以建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为目标,认真制订并实施全省卫生系统职业道德建设实施方案,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考核评审,实行必要的奖惩。各级卫生单位要广泛开展树文明新风活动,以病人为中心,以社会满意为目标,全面实行规范化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省级卫生单位要率先垂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要从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热点问题入手,继续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开展专项治理,严厉查处收受回扣、红包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把职业道德建设同劳动人事、职称评聘、分配奖惩制度的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加强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健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努力实现卫生行风的好转。
八、加强药品管理,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28)探索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管理体制。加强医、药部门的协作,依法强化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价格、广告及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严格质量监督,切实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目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和省级医药储备制度。改进和加强药品价格管理,按照国家政策,实行分类管理,限定最高价格,控制药品利润率。对纳入省基本用药目录和质优价廉的药品,制定鼓励生产流通的政策。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
(29)科学制定规划,促进医、药协调发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调整医药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加快形成规模经济。严格按照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加快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技术改造,重视和支持新药研究、开发,重视和支持医疗仪器、医疗设备、医用材料、医用装置的研制、开发,加强生产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大力发展中药产:业,保护和开发中药资源,推进中药生产现代化。
(30)增强执法力度,整顿药品流通秩序。要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经营、销售和使用的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药品市场和商业营销点,坚决打击药品购销活动中给予和收受回扣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农村基层供药的管理,下大力打击农村游医药贩,净化农村药品市场。
九、努力增加卫生投入,建立完善支持卫生发展的政策体系
(31)加快卫生事业发展,必须进一步完善卫生经济政策,拓宽卫生筹资渠道,确保必要的投入。省将根据国家卫生经济政策制订并实施全省的卫生经济政策。地方各级政府也要制订和完善相应的卫生经济政策,逐步建立起责任明确、渠道清晰、来源稳定、增长适度、补偿规范、利用合理的卫生投入体制。
(32)各级财政要增加卫生投入。卫生事业是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实行一定的福利政策。各级政府要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政府举办的各类卫生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维修,由同级人民政府按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予以安排;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卫生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国家规定予以保证。预防保健机构及其他卫生机构中从事防保工作的人员经费和基本业务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其有偿服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不冲抵财政拨款。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费用由财政予以保证,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级政府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情况及其承担的任务,对人员经费给予补助,其中省级医疗机构的补助标准不低于人员经费的40%,两年内达到50%;市、县(市、区)医疗机构的补助标准不低于人员经费的50%;乡镇卫生院全民所有制人员实行全额补助,集体所有制人员按不低于人员经费的60%给予补助;对专科医院及中医院的补助水平要适当高于同级综合医院。
省财政逐步增加农村卫生、预防保健、中医药等重点工作的专项资金,建立省级重点学科建设、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和医疗单位卫技人员住房等专项资金。市、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和社会发展计划。
(33)改革和完善卫生服务价格政策。各地要把卫生服务价格改革纳入计划,逐步解决卫生服务价格不合理问题。要区别卫生服务的不同性质,实行不同的作价原则。基本医疗服务按照扣除财政经常性补助的成本定价,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按照略高于成本的原则核定,供自愿选择的特需服务价格适当放宽。医疗收费要体现等级差价原则,对不同级别医院的医疗收费标准适当拉开档次。建立适应物价变动的卫生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及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制度。逐步统一医疗卫生服务项目。选择部分医疗项目适当下放收费管理权限。在搞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同时,要努力解决技术劳务收费偏低问题,增设诊疗费,提高门诊、住院、手术及常规检查等劳务技术项目收费标准,降低偏高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收费标准。加强医疗机构的成本调查和核算。
(34)落实卫生事业单位税费优惠政策。公立卫生机构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各地要进一步落实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卫生单位新办的第三产业,按现行税法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对卫生科研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内免征所得税。为安置卫生事业单位富余人员而新办的城镇集体企业或列入试点单位名单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符合劳服企业条件的,可享受劳服企业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卫生防疫、检疫公益性卫生设施建设,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办理;并免缴商业网点费、新墙体材料发展基金(不含押金);人防费免缴三分之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增容费、电增容费、煤气增容费、土地权属用途变更费、非农用地有偿使用费等酌情减免。各地要将卫生事业单位的住房建设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建设计划,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全额和差额预算管理卫生事业单位的自用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其自用车辆及防疫车、救护车等卫生专业车辆免缴车船使用税。各级政府要认真清理各种行政性收费和各项集资活动,切实解决卫生机构社会负担过重的问题。禁止向卫生单位乱摊派、乱收费。
(35)多渠道筹集卫生资金。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支持卫生事业。欢迎境外民间友好团体和人士支持我省卫生事业。省建立卫生基金会,支持卫生发展和实行医疗救助。各级政府对捐赠者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立卫生机构的捐赠,在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税前予以扣除。
(36)加强卫生资金使用管理。各级卫生、计划、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经费的审计和监督。卫生机构要加强经济管理,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改进核算办法,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会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卫生资金使用效益。
十、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卫生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37)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加快发展卫生事业,关键在于加强党委和政府对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全局和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卫生工作的重要性,把它作为关心群众疾苦,密切党群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卫生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和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卫生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为卫生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各级地方政府要对本地区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将其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卫生工作,并接受监督与指导。
(38)党委和政府的各个部门都要增强全局观念,把加快卫生改革和发展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实行齐抓共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以卫生工作的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强化卫生全行业管理。各级计划、财税、物价、农业、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有关政策,齐心协力推进卫生事业发展。要加强卫生行业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为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提供政治思想和组织保证。
(39)加强卫生法制建设,强化卫生行政执法职能。广泛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卫生法制意识。加快卫生立法步伐,加强和完善以公共卫生、与健康相关产品和服务、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监督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卫生法规建设,建立健全配套的各类卫生标准。要强化卫生行政执法职能,改革和完善卫生监督执法体制,调整并充实监督执法力量,不断提高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素质,保证公正执法。努力改善监督执法条件和技术手段,提高技术仲裁能力。
(40)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和爱护广大卫生人员。要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提高卫生人员的社会地位,改善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卫生人员尤其是中青年技术骨干的住房问题。要从政治上关心中青年卫生人员的成长,把德才兼备、具有管理和领导才能的中青年卫生人员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要大力倡导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卫生人员的社会风气,建立起良好的医患关系,依法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中央《决定)过程中,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订具体的工作部署和实施办法,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扎扎实实地推进卫生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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