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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验收管理的通知(苏卫医〔2007〕11号 )


发布时间:2007-2-14
 

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验收管理的通知

苏卫医〔2007〕1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消毒供应中心(室)是医院消毒灭菌、配送无菌医疗用品的核心部门,对有效控制医院感染,保证医疗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我厅于2004年制订下发了《江苏省医院消毒供应中心(室)验收标准(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的验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分级验收发证制度

  今后,我省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将实行分级验收发证制度。我厅负责全省三级医院及省属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验收、审核、发证工作;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二级医院消毒供应中心(室)验收发证工作;其它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的验收管理由各市结合实际做出规定,并报我厅备案。

  按卫生部有关规定,各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必须取得由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核发的合格证。按照苏卫医(90)第12号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已取得消毒供应中心(室)合格证的医疗机构,未进行改、扩建的须按照《江苏省医院消毒供应中心(室)验收标准(试行)》认真自查整改,务必达到新的标准;改、扩建后的消毒供应中心(室)应重新申请验收核发新的合格证。

  二、验收发证程序

  (一)提出申请。需验收、发证的消毒供应中心(室),由医疗机构填写《江苏省医疗机构消毒供应室(中心)验收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向所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审核材料(附件2)。

  (二)组织验收。按照分级验收的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要及时组织本地护理、院感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根据新标准逐项对照进行验收。

  (三)审核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对专家的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对于验收合格的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核发由我厅统一印制的《合格证》。

  三、严格加强管理

  (一)成立专家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由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织,有条件的地区可聘请医院建筑设计方面的专家加入到专家组,以加强对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建设、管理的业务指导,提供咨询服务,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充分组织论证。为避免盲目建设,各医疗机构在消毒供应中心(室)新建或改造前,应按照卫生部、建设部有关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建设和管理的要求,根据我厅下发的新的验收标准,组织专家对新建或改造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后再进行建设。

  (三)严格依据标准验收发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验收人员学习把握新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的考核评估、督导检查和规范管理,严格按新验收标准做好审核验收工作。要加强对消毒供应中心(室)各类人员的培训,促进消毒供应中心(室)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

  (四)集中消毒供应。为确保消毒灭菌质量,医疗机构内由各临床、医技科室清洗后自备的器械物品包等原则上均应交由医院消毒供应中心(室)集中清洗、包装、供应。二级以上医院口腔科、手术室等设立的小型消毒供应室应纳入全院消毒供应中心(室)统一管理、整体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可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规范的消毒供应服务。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建设、管理、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要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应吊销其消毒供应中心(室)合格证,并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我厅也将适时组织专家进行抽查。

  附件:
  1、江苏省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验收申请表
    2、消毒供应中心(室)审核验收需提交的审核材料

 

江苏省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二日

抄 送:卫生部、中大医院、省口腔医院

 


附件2:

消毒供应中心(室)审核验收需提交的审核材料

  一、江苏省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验收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供应室工作人员相关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各类人员参加相关技术培训的合格证(复印件);消毒员另需持有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培训合格证”(二级及以上医院提供);

  五、一次性器械和消毒注射器检验合格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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