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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广告发布内容实行格式化的通知(苏工商广〔1999〕10号)


发布时间:2003-8-27
 

江苏省工商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广告发布内容实行格式化的通知

苏工商广〔1999〕10号

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局:

  近几年来,随着医疗机构改革的深化,医疗广告的发布量逐年上升,对于介绍、传播服务信息,沟通服务渠道,方便群众就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问题也十分突出。据对1998年全省各省辖市主要报纸及省属报纸的监测,医疗广告的违法违规率明显上升。在一些违法违规医疗广告中,有背离医疗机构实际作夸大宣传甚至虚假宣传的,有医疗广告宣传药品或医疗器械的,还有无证明文件任意宣传医疗服务的。这些违法违规医疗广告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群众反映强烈。

  医疗广告关系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依法规范,从严管理。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从根本上制违法违规医疗广告,现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卫生部第16号令)、《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工商广字[1998]第24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医疗广告管理,实行发布内容格式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广告证明》由县(区)和地(市)卫生行政部门逐级审核,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出具。医疗广告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等九项基本内容以及医疗广告证明文号、有效期截止日。每项基本内容均应严格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及《通知》的规定核定并格式化。

  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广告证明》核定的格式化广告内容代理、设计、制作、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名称、证明文号及其有效期截止日为医疗广告中必须发布的内容。不得代理、设计、制作、发布无《医疗广告证明》或超出《医疗广告证明》核定的格式化广告内容的医疗广告。

  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出证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测,对于代理、设计、制作、发布无《医疗广告证明》或超出《医疗广告证明》核定广告内容的医疗广告,包括以新闻报道、人物传记、科普咨询等形式介绍、传播医疗服务信息的医疗广告,均应责令停止发布,并视违法违规情况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查处。对于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违法违规医疗广告屡禁不止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从重处罚;情节严重并且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可核减其广告经营项目直至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发布违法违规医疗广告的广告主要吊销其《医疗广告证明》。

  四、卫生行政部门于1999年3月1日前对1998年12月31日前审核、审批的非格式化《医疗广告证明》,按《通知》规定重新审核、审批,有关医疗机构应按时重新办理核批手续。愈期原证明文件一律废止。

  五、本通知自1999年3月1日起执行。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通知有关广告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并认真做好贯彻执行的各方面准备工作。

                江苏省工商局  江苏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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