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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卫应急〔2007〕23号)


发布时间:2007-5-18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苏卫应急〔2007〕2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卫生应急工作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加强农村乡镇和社区卫生应急工作尤其显得重要。为了扎实推进我省县(市、区)卫生应急工作,夯实卫生应急工作基础,全面提升我省卫生应急工作水平,根据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年初我厅卫生应急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建设活动。为此,我厅根据卫生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规范等文件的要求,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考评标准(试行)》(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试行标准”),该试行标准既是示范县(市、区)建设的标准,也是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应急工作的指导标准。活动采取自主申报考评的方式,即面上不统一组织考评,通过自评认为达到标准的县(市、区)向我厅提出申请,由我厅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考评组到现场进行考评。希望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卫生应急工作,对照试行标准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注意抓好试点,力争创出典型。试行标准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卫生应急办公室,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联系人:张寄宁;联系电话:025-83620903;传真:025-83620916。
  特此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抄 送:省政府应急办,卫生部应急办

 

附件:

江苏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建设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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