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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气象局应对气象条件引发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的合作机制》的通知
苏卫应急〔2006〕47号
各市卫生局、气象局: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气候的变化,气象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绝对值大幅度地增加,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的威胁也越来越大。我省是典型的气象灾害频发区,不良气象条件对生态环境、资源、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都构成了很大的威胁。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对实现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越来越重要。为有效应对不良气象条件引发的公共卫生问题,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提供可能引发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的气象条件信息,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卫生部、中国气象局应对气象条件引发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的合作机制》(卫应急发〔2006〕431号),我们共同制定了《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气象局应对气象条件引发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的合作机制》(以下简称《合作机制》)。现将《合作机制》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各级卫生、气象部门要认真落实《合作机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依据“预防为主、信息共享、优势互补、措施联动、服务公众”的合作原则,积极协商,制定相关合作方案,共同应对当地公共卫生气象问题。尽快向公众发布公共卫生气象信息提示,逐步建立长期、稳定、准确、及时的公共卫生气象监测、预测、预警与发布机制,为公众自我防护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我省“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宏伟大业服务。
各级卫生、气象部门请将有关落实《合作机制》的政策性文件及时上报上级卫生、气象部门备案。各市卫生、气象部门落实《合作机制》的政策性文件请于2007年1月20日前分别报省卫生厅、省气象局。
省卫生厅联系人:卫生应急办公室 张寄宁,电话:025-83620903,13327829091。
省气象局联系人:科技减灾处秦铭荣,电话:025-83287029,13809009335。
附件: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气象局应对气象条件引发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的合作机制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气象局应对气象条件引发的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的合作机制
为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提供可能引发公共卫生问题的气象条件信息(以下简称“公共卫生气象信息”),有效预防和减轻不良气象条件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服务我省“两个率先”,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气象局(以下简称“双方”)决定建立共同应对不良气象条件引发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的合作机制。有关事项如下:
一、合作原则及工作目标
双方依据“预防为主、信息共享、优势互补、措施联动、服务公众”的合作原则开展工作。工作的近期目标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向社会公众发布公共卫生气象信息提示。最终目标是建立长期、稳定、准确、及时的公共卫生气象监测、预测、预警与发布机制,为公众自我防护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我省“两个率先”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
二、协调组织
双方建立应对不良气象条件引发公共卫生安全问题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公共卫生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和提示工作,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卫生厅副厅长胡晓抒、省气象局副局长任健共同担任。
协调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疾病控制处、省气象局应急办公室、科技减灾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气象台的领导组成。
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由双方换文确定。
双方合作机制的具体工作由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疾病控制处、省气象局应急办、科技减灾处负责牵头组织。
为实现双方合作机制,省卫生厅指定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技术支撑单位,省气象局指定省气象台为技术支撑单位。技术支撑单位具体承担公共卫生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提示的相关技术研究和组织实施工作。
协调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协调工作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若干业务工作会议。
三、合作内容
双方合作开展可能引发夏季高温中暑、冬春季一氧化碳中毒、疾病流行等公共卫生安全问题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和提示,主要工作内容为:
1.信息共享,优势互补。气象、卫生部门共享相关气象资料和相关的流行病学资料。双方通过信息共享,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为今后工作发展需要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源储备。双方所需资料的具体内容由双方根据需要协商确定。
2.技术交流,共同发展。双方建立定期的技术交流制度,推动双方技术人员进行交流和研讨,提高公共卫生气象技术水平,促进公共卫生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和提示服务工作的快速发展。
3.联合攻关,成果共享。发挥卫生部门和气象部门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双方专家合作开展气象对公众健康影响及机理研究,确定预报方法和模型,建立监测、预报和提示业务流程,并不断完善和改进。攻关经费采取联合向有关部门申报、本部门支持立项等多种形式。双方合作取得的技术成果,属双方共同所有。
4.定期会商,联合发布。公共卫生气象信息提示与预报、预警由气象和卫生管理或技术支撑单位联合署名,共同发布。双方业务单位应在预报发布前将预报结果及时传给对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方式进行会商。在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由指定的业务单位签发,并通过电视天气预报节目发布公共卫生气象信息提示和预报预警。
5.部门协调,上下互动。通过联合下发文件等方式要求各地卫生和气象部门提高双方加强合作的重要意义,共同推进公共卫生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和提示等工作。明确加强各地卫生和气象部门合作的具体内容,建立健全高效的合作制度和机制。
6.加强合作,广泛交流。双方在各自领域的国内、国际合作中,邀请对方积极参与有关活动,共同举办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或研讨会,推广合作经验和模式,吸收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四、其他事项
本合作机制自签发之日起生效,由双方共同解释。经双方同意,可以进行修订和补充。
五、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公共卫生气象问题,这里指公众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由不良气象条件引发的生理与心理疾患,或由不良气象条件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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