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临床医学中心建设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卫科教〔2006〕40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和医学重点人才培养步伐,大力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促进卫生事业全面发展,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深入实施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战略工程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06号)精神,“十一五”期间,省卫生厅将在全省组织实施“科教兴卫工程”。为此,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临床医学中心建设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江苏省临床医学中心建设实施办法 2、江苏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江苏省卫生厅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一日
抄 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
附件1:
江苏省临床医学中心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省卫生服务能力,加快医学科技进步,促进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特制定《江苏省临床医学中心建设实施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临床医学中心(含高技术平台,下同)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在全省范围内选拔10个管理、服务和技术先进的学科,经过5年建设,使其成为总体水平国内一流、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志性临床医学中心。
第三条 江苏省临床医学中心建设计划自2006年起实施。江苏省卫生厅及有关部门对纳入建设计划的临床医学中心给予经费支持,并对临床医学中心建设进行过程和目标管理,定期考核,以确保临床医学中心建设的成效。
第四条 江苏省卫生厅全面负责“科教兴卫工程”实施。江苏省临床医学中心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临床医学中心依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五条 临床医学中心汇集我省层次最高、力量最强的优秀学科,对严重影响我省居民健康的重大疾病防治与控制开展研究,经过5年建设,逐步成为管理现代、服务精良、技术先进、设备完善的具有相当规模的标志性医疗中心。
高技术平台结合国家和我省卫生科技发展和防病治病的需要,以世界科技发展的主流和前沿为目标,开展国内领先水平的自主创新研究和协作攻关,经过5年建设,成为具有国内领先、世界先进水平的实验室,为我省医学科研、防病治病提供高技术公共平台。
江苏省临床医学中心同时成为我省高层次人才培训基地、学术交流基地、国内外合作研究基地,为构筑江苏卫生人才高地,完善我省医学科技创新体系,推动江苏卫生科技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全省医疗卫生单位均可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条件。申报者需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解决疑难、复杂、危重病能力,并在某些领域具有全国首创或领先的防治技术,能解决严重影响人类健康的关键技术问题,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学科主攻方向明确、建设计划可行、5年内可以达到建设目标;
(三)学科带头人在全国具有相当知名度,配备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勇于拼搏、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优秀团队;其中学科带头人每年在临床医学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近5年曾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承担过国家级课题(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项目及子项目、973计划项目及子项目、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及子项目等),或卫生部科研项目、江苏省科研项目、省卫生厅重大科研项目、主要国际组织的合作项目;
(五)近5年曾获得过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六)近5年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在SCI、EI、ISTP和ISR收录期刊发表论文或会议论文15篇以上;
(七)整体服务水准优良,设施先进,具有一定规模,核定床位数不低于100张;
(八)管理科学有序,医疗质量高,床位周转率、疾病治愈率及各项医疗质量评估指标在省内同行中名列前茅;
(九)依托单位按1:1以上比例配套建设经费,同时保证临床医学中心有足够的发展空间,以及必要的科研条件;
(十)依托单位其他相关的学科(或辅助学科)群对该学科具有较强的技术支撑;
(十一)申请高技术平台建设的单位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设施先进,实验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实验室设备总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根据上述申报条件,申报单位须填写《江苏省临床医学中心申报书》,《申报书》经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江苏省卫生厅。
第九条 评审的程序为初审、复审和认定三个步骤。
卫生厅建立省内外著名专家数据库,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在国内外的临床技术优势地位、发展潜力,整体建设目标的合理性、可及性及重点发展方向的先进性、科学性进行评审。评审分为:
(一)初审 对申请者根据《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进入复审。
(二)复审 组织专家对申请者进行现场答辩及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论证。
(三)认定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我省临床医学中心综合建设目标要求等情况,由省卫生厅认定建设对象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 建设对象在江苏省卫生厅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者报“科教兴卫工程”领导小组批准,正式列为江苏省临床医学中心或高技术平台建设对象。
第五章 建设经费
第十一条 对列入临床医学中心建设的项目,省将按建设需要,立项顺序,经综合平衡后,列入年度预算计划,予以核拨经费。
临床医学中心依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1:1以上比例匹配。匹配经费与拨款统一使用,单独设帐,专项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现临床医学中心建设目标所需关键仪器设备的添置,临床重点发展的诊疗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展,临床和实验基地建设及学科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临床医学中心的规范化管理等。
第十三条 安排的财政经费一次核定,分年拨付。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项目实施进度和上一年考核情况确定拨款进度。项目经费拨付到临床医学中心依托单位。凡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内容,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六章 建设内容和管理
第十四条 江苏省临床医学中心的建设内容主要为:
(一)改善临床和实验设施条件。根据临床医学中心建设计划,购置用于提高临床诊疗水平和开展研究所需的关键仪器设备及相应配套设施,根据实际需要建设研究基地和临床基地。
(二)重点诊疗技术开发和成果应用。根据临床医学中心建设方向,选准重点诊疗病种及优化方案,积极参与国内外医疗市场竞争。加强国内外临床合作和交流,引进和推广应用新技术,研究开发通用的临床适宜技术。
(三)学科人才建设。积极培养或引进与临床医学中心建设相适应的学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建设更趋合理的学科队伍,并为我省培养相关高层次专业人才。
(四)建立良好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临床医学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采取“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建立学术委员会负责临床医学中心业务指导和发展。
第十五条 江苏省卫生厅与纳入临床医学中心建设计划的依托单位签订建设合同,明确建设目标和考核内容,并实行过程和目标管理。临床医学中心须每年向卫生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卫生厅按合同内容每年进行考核和验收。对完成建设目标,成效显著者,由“科教兴卫工程”领导小组予以表彰;对未按合同规定要求和进度完成建设目标的临床医学中心依托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暂缓或终止拨款、或撤消建设合同;对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完成建设目标的临床医学中心,视具体情况追回已拨款或调拨已购置的设备等。
第十六条 临床医学中心发表相关论著及成果时,应注明受“江苏省临床医学中心”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Jiangsu Province’s Key Medical Center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2:
江苏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江苏医学人才高地,促进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特制定《江苏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的主要任务是,在全省范围内,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以资助课题研究为主要方式,经过5年努力,培养出30名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高层次学科带头人。
第三条 江苏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自2006年起实施。江苏省卫生厅及有关部门对纳入培养计划的领军人才给予经费支持,并对领军人才培养进行过程和目标管理,定期考核,以确保领军人才培养的成效。
第四条 江苏省卫生厅全面负责“科教兴卫工程”实施。江苏省医学领军人才的培养和日常管理工作由江苏省医学领军人才依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五条 江苏省医学领军人才总体培养目标为:造就一批具有创新性思维、医德医风高尚、学术技术精湛、管理能力突出、能带动和推动本学科发展,并在重大疾病的预防与诊治、尤其是在疑难复杂疾病的救治方面具有显著工作绩效和能力、有较高知名度的新一代学科带头人。
第三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均可申报。
第七条 申请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学风严谨,勇于开拓,医德高尚,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申请者申报当年年龄未满50周岁。申请者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主攻方向明确、培养措施可行,业务发展环境良好、五年内可以达到培养目标;
(四)配备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勇于创新的优秀团队;
(五)近5年在重大疾病预防、诊治和医学科技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从事基础或实验室工作的申请者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ISTP和ISR收录期刊发表论文或会议论文IF(累计影响因子)在8分以上、预防和临床学科申请者论文IF在5分以上、中医和其他传统医学IF在3分以上;
(六)近五年曾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级课题(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项目及子项目、973计划项目及子项目、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及子项目等),或卫生部科研项目、江苏省科研项目、省卫生厅重大科研项目和主要国际组织的合作项目;
(七)近5年曾获得过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具有个人获奖证书)。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考虑:
(一)两院院士或教育部特聘教授(长江学者),或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担任国家级相关一级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常委者,或省级相关一级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学术职务者,或国家级或国际组织所属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者,或担任生命科学与医学相关领域SCI和EI收录期刊编委者,或担任国家级学报或中华医学系列杂志副主编以上学术职务者;
(三)曾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或曾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
(四)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学科带头人,或担任江苏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学科带头人;
(五)在疑难杂症的诊断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得到社会和同行公认者。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根据上述申报条件,申请者须填写《江苏省医学领军人才申请书》,《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江苏省卫生厅。
第十条 评审的程序为初审、复审和认定三个步骤。
我厅建立省内外著名专家数据库,对申请者在国内的技术优势地位、发展潜力,可行性及重点发展的诊疗技术的先进性、科学性进行评审。评审分为:
(一)初审 对申请者根据《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进入复审。
(二)复审 组织专家对申请者进行现场答辩及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论证。
(三)认定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我省医学领军人才总体培养目标等情况,由省卫生厅认定培养对象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培养对象在江苏省卫生厅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者报“科教兴卫工程”领导小组批准,正式列为江苏省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对象。
第五章 培养经费
第十二条 对列入医学领军人才培养的项目,省按培养需要,立项顺序,经综合平衡后,列入年度预算计划,予以核拨经费。
医学领军人才依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1:1以上比例匹配。匹配经费与拨款统一使用,单独设帐,专项管理。
第十三条 培养经费主要用于培养对象及其团队的业务和科研活动,包括业务条件改善、科学研究、组织国内外学术会议、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国内外进修学习等。鼓励培养对象通过竞争与合作争取各级各类科研经费。 第十四条 省安排的财政经费一次核定,分年拨付。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项目实施进度和上一年考核情况确定拨款进度,项目经费拨付到领军人才依托单位。凡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内容,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医学领军人才应注重自身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提高,在导师的指导下,凝练主攻方向,开展科学研究。积极参与国内外竞争,尽快掌握本学科核心关键技术,取得标志性成果,成为标志性人才,带领和推动本学科发展。医学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应为其创造良好的业务条件和成长环境,配套经费及时到位,同时为他们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和进修提供必要支撑,医学领军人才5年培养期内国外进修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六条 江苏省卫生厅与纳入医学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依托单位签订培养合同,明确培养目标和考核内容,并实行过程和目标管理。医学领军人才须每年向卫生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卫生厅按合同内容每年进行考核和验收。鼓励培养对象积极参与本学科领域重大疾病防治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并作为年度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对完成培养目标,成效显著者,由“科教兴卫工程”领导小组予以表彰;对未按合同规定要求和进度完成培养目标的医学领军人才依托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暂缓或终止拨款、或撤消培养合同;对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完成培养目标,或违反科学道德、弄虚作假的医学领军人才,视具体情况追回已拨款或调拨已购置的设备等。
第十七条 医学领军人才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 医学领军人才发表相关论著及成果时,应注明受“江苏省医学领军人才”项目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Jiangsu Province’s Outstanding Medical Academic Leader program)。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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