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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重大医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6-1-5
 

 

江苏省卫生厅重大医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重大医学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好重大医学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交流,推动重大医学科技成果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医学科技成果包括:

  (一) 科学理论成果:指以阐明医学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内在联系的,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基础研究理论成果和部分应用研究理论成果。

  (二) 应用技术成果:指解决医学科学技术所取得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包括新疗法、新药物、新材料和新设计等。

  (三) 软科学研究成果:指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 重大医学科技成果是创造性劳动的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凡江苏省医学科技发展基金会资助所取得的所有职务技术成果均属江苏省卫生厅和其创造者所在单位共同持有。除涉及到国家安全以外,成果所在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同时江苏省卫生厅可以根据需要,保留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成果管理包括:

  (一) 成果鉴定

  (二) 成果报奖

  (三) 成果登记

  第五条 对于具有重要实用价值并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用技术成果,应申请专利并接受专利保护。


第二章 成果鉴定

  第六条 科研成果的鉴定依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第七条 鉴定范围:列入国家、省级、卫生厅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疗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药物新品种等)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新性;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3、经实践证明应用效果良好;4、对卫生事业发展和医学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5、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它重大医学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按国家科技部具体办法执行。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

  第八条 鉴定形式:

  可以根据重大医学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1)检测鉴定(2)会议鉴定(3)函审鉴定。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鉴定条件:

  1、申请重大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应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

  2、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3、不存在重大医学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4、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5、有经国家科技部、卫生部、省科技厅、省卫生厅认定的科技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6、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条 申请鉴定的重大医学科技成果,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1、应用技术成果其主要技术资料包括:

  (l)《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2)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3)技术总结报告;

  (4)技术指标测试报告;

  (5)用户使用报告;

  (6)查新报告;

  (7)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或推广应用单位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材料;

  2.理论研究成果其主要技术资料包括:

  (l)《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2)计划任务书;

  (3)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4)与本课题有关的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

  (5)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及被引用情况报告等;

  (6)查新报告;

  3.软科学成果其主要技术资料包括:

  (l)《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2)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3)总体研究报告;

  (4)专题论证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

  (5)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等;

  (6) 查新报告;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它文件。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第十一条 凡符合鉴定申请条件的重大医学科技成果,由课题组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经本单位和其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并签署同意意见后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在规定工作日内向卫生部、省科技厅提交鉴定申请,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和颁发鉴定证书。

  第十二条 鉴定会有关事宜和会务工作由本单位同上级主持鉴定单位联系。鉴定会所需的各项经费由课题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成果报奖

  第十三条 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有比较重大的发现和贡献的理论成果,经过鉴定后,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奖或省(部)科技进步奖。
第十四条 已获准专利的重大发明,经实施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经过鉴定后,组织申报国家发明奖、进步奖或省(部)科技进步奖。

  第十五条 经过鉴定的应用技术成果,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科技进步奖。

  第十六条 申报成果奖,应提交的材料:

  1、 奖励申报书;

  2、 成果鉴定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其它有效证明);

  3、 研究报告及有关技术资料,包括论文、专著等;

  4、 应用效益证明(或社会效益证明);

  5、 查新报告;

  6、 其它支撑材料。


第四章 成果登记

  第十七条 重大医学科技成果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申请和获准的专利、鉴定的成果、获奖的成果,均应在组织鉴定单位登记。

  第十八条 登记后的成果作为对各单位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考核的依据,也作为职务职称晋升、成果奖励的依据。

  第十九条 成果登记时应提交有关资料:

  1、论文发表和著作出版后,应提交论文、著作原件或复印件。

  2、专利申请后,要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专利受理书,专利批准后,提交专利证书(职务发明专利,专利证书原件由成果获得单位收存)。

  3、申请鉴定获准后,应提交有关技术资料。

  4、成果鉴定后,应提交成果鉴定证书。

  5、成果获奖后,应提交获奖证书。

  6、成果被列入国家和省(部)级重大医学科技成果、重点成果推广计划等应提交有关证书。

  第二十条 论文、专著、专利、鉴定获奖成果等应及时由成果获得单位首先收集登记,经单位领导审定后报省卫生厅科教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我省重大医学科技成果信息统计,我厅将建立江苏省重大医学科技成果库。凡获得以下科技奖励的重大医学科技成果应向我厅提供相关统计资料: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及经科技部批准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国的国家级行业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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