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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规范用语的通知(苏卫监督〔2008〕30号)


发布时间:2008-7-11
 

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规范用语的通知

苏卫监督〔2008〕30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根据卫生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我厅决定对2006年省卫生厅修订印发的《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苏卫监督〔2006〕30号)(以下简称《办法》)中的“食品生产经营方式及范围分类”有关内容进行修订、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接本通知后,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食品卫生法》、《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的食品卫生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不得擅自设立许可或越权许可。今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许可项目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方式及范围分类”进行填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监督〔2006〕30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抄送:卫生部,省政府办公厅,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市卫生监督所。

 

附件:

食品生产经营方式及范围分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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