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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通知的通知(苏卫监督〔2007〕59号)


发布时间:2007-10-10
 

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通知的通知

苏卫监督〔2007〕59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卫生监督信息是工作决策和政策制定等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做好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实施工作,近日,卫生部先后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40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7〕164号),对原有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制度作了较大的调整,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做好2007年度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并按规定的时限和方式及时报送信息。省卫生监督所负责我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有关工作。

  附件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附件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七年十月十日

抄送:各市卫生监督所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做好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实施工作,我部在原1991年颁布的《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修改并制定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七日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信息报告制度,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应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和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统筹规划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建设,规定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范围、内容和方式,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信息报告网络系统建设,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任务,对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五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建立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网络平台,建立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数据库;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培训指导;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和反馈;负责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数据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培训指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和反馈;负责本级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数据安全。

第三章 报告制度

  第六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为卫生监督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依据职能分工和管辖范围,承担相应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任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确定专职报告管理员,负责卫生监督信息审核、上报工作。

  卫生监督人员为卫生监督信息的报告人,负责相关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录入工作。

  第七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范围和内容由卫生部提出,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后实施。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监督工作需要可调整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内容。

  第八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采用网络报告方式。卫生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报告人登录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将采集的信息按要求录入系统,由报告管理员进行审核校验,经核实无误后由报告单位负责人审核上报。

  第十条 报告卫生监督个案信息时,报告人应在该信息产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报告。其他卫生监督信息的报告,按照卫生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统计年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 发现已报卫生监督信息存在重复、差错时,报告单位应及时修报。发现漏报的,应及时补报。

  第十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职业病等相关信息的报告,按照卫生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料利用和保存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卫生监督报告信息,建立卫生监督信息定期分析通报制度。

  卫生监督信息的发布按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将卫生监督信息分析结果向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下一级卫生监督机构反馈。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将卫生监督信息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涉及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原始资料由责任报告单位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3年。卫生监督信息数据库要按规定妥善管理,定期备份和维护。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级信息报告系统用户权限的维护,制定相应的制度,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的账户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账号和密码。发现账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同时向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查询、使用制度。未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扩大系统使用的范围和权限。

  第二十条 涉及列入保密范围的卫生监督信息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进行考核评估,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现的问题应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考核方案,定期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进行检查,并将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情况纳入对卫生监督人员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资料。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将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建设纳入卫生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充实力量,建立规范合理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设置专门部门负责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工作,配备开展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所需的人员和设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培训工作,提高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水平,提高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当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民航、铁路、部队等部门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原发布的《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卫监发〔91〕第25号)同时废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7]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我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和〈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的通知》(卫办发[2007]165号)要求,为做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的实施工作,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将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建设纳入卫生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充实力量,建立科学合理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工作。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实卫生监督信息人员,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信息工作制度,落实责任。要加强卫生监督调查制度的宣传培训工作,按时完成卫生监督调查制度规定的各项任务,确保卫生监督调查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认真做好2007年度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由于配套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软件尚未开发完成,2007年仍然采用汇总表形式上报卫生监督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告内容:参见根据新的卫生监督个案信息报告卡制定的汇总表22张(附件1)以及卫生监督监测信息汇总表7张(附件2),可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直接下载(网址:http://jdzx.net.cn)。

  (二)报告方式:汇总表采用网络报告方式,具体填报方法另行通知。

  (三)统计年限:从2007年开始,统计年限更改为本年度的1月1日-12月31日。

  (四)报送时间: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于2008年1月30日前将本省的汇总表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信息处。

  各地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与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信息处联系。

  联系人: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张娜、张琪
  联系电话:010-64047878-2251、2235
  E-mail:tjbg2005@126.com

  附件:1、 卫生监督卡信息汇总表(略)      
     2、 卫生监督监测信息汇总表(略)

二ΟΟ七年九月二十日

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监督所(局、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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