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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卫基妇〔2006〕18号)


发布时间:2006-6-14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苏卫基妇〔2006〕18号

各市卫生局: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主体。切实加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有利于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根据我省城市、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我们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江苏省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标准(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评估采取县(市、区)自评,符合条件的报市评定,经省复核认定后,总分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可评为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江苏省卫生厅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日


抄送:卫生部农卫司、妇社司,各县(市、区)卫生局

 

附件:

江苏省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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