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卫基妇〔2001〕11号
各市卫生局:
现将《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各地,请你们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一年七月四日
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了认真搞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络,根据卫生部等十部委《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机构组成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络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其它具有社区卫生服务特色的专业卫生服务机构组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专业卫生服务机构为补充。专业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指提供老人护理、心理咨询、康复、临终关怀、精神病工疗等服务的机构。
二、基本功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基本功能是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医疗和康复“六位一体”的综合性卫生保健服务,并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家庭服务为主要服务方式。专业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是根据社区居民的需求开展特色服务。
三、规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模以机构设置规划为指导,以社区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覆盖人口5万人左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地区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覆盖人口1-2万人左右。专业卫生服务机构的规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四、基本条件
房屋及科室设置:坚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的原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一般不低于600平方米,设社区部、医疗部和行政部。各部按实际需要分设相关科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应设疾病控制室、妇幼保健室、健康教育室(健康档案室)、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室以及必要的诊疗科室。
专业卫生服务机构根据服务需要设置科室。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设置科室时,要做到布局合理,符合卫生学要求,体现方便、实用、温馨等特点。
设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业务需要配备,但一般要具备开展“六位一体”综合性服务必要的基本医疗设备。社区卫生服务站应配置诊察床、便携式心电图机、显微镜、出诊箱、便携式氧气瓶(袋)等常用器械。专业卫生服务机构根据特色服务的需要配备相应设备。各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应配备工作必需的通讯和交通工具。
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均按3000-5000服务人口配备1名全科医师,社区护士与全科医师按1∶1的比例配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应配备相应的公共卫生医师及开展工作需要的其他人员。专业卫生服务机构按需要配备相关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的医师必须同时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和《全科医师证书》;护士必须同时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和《社区护士证书》。
上述基本条件是根据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模设定而提出的,如规模设定发生变化,基本条件也应作相应调整。
管理:各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据相应的规章制度,实施科学管理。
五、投资主体
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坚持政府领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对区域内政府办的区医院、街道卫生院(所)、企事业卫生机构以及社会办医疗机构统筹规划,通过重组、改建或功能转换等途径,建设成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改建不新建。社区卫生服务站尽可能利用现有卫生机构改建;但对新建小区确无卫生资源可利用的,可根据设置规划新建。专业卫生服务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改建,也可以新建。在机构建设中,要引入竞争机制,积极进行机构招标和人员招聘等改革探索,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积极性,逐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机构运行充满生机活力的新的办医格局。
六、命名原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由市名+识别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成。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由市名+识别名+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专业卫生服务机构名称由市名+识别名+特色服务院(站、所)组成。识别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名称,但必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第一名称。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专业卫生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七、审批
各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须按独立法人医疗机构申报。审批权限根据“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在审批过程中,对于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执业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是否符合“六位一体”的综合卫生服务要求,应先由审批机关的基妇管理部门审核,再由同级医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要按照各地的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宏观调控。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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