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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加强直属单位非在编聘用人员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卫人〔2007〕5号
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直属单位非在编聘用人员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单位在实施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厅人事处联系。
附件:《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直属单位非在编聘用人员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
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直属单位非在编聘用人员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
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深化全省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人通〔2001〕66号)等文件精神,建立与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加强行业统一管理和厅直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现就规范厅直单位非在编聘用人员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
深化我省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规范厅直单位非在编聘用人员管理,建立新型的单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择业、人员能进能出、行业调节资源、人事关系社会化与人员管理规范化相结合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人事管理新机制,提高医疗卫生行业服务的整体水平。
二、原则
坚持规范管理原则,按照国家法律和人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对非在编聘用人员进行管理;坚持社会化用人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人才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行社会化用人;坚持人事关系社会化与单位聘用相结合,非在编人员统一实行人事代理。
三、范围
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
四、对象
医学院校及其他专业院校毕业生;社会流动专业技术人才;各类管理人才和工勤人员。
五、方式和内容
单位通过人事代理及用人合同进行管理。
(一)规范招聘程序。非在编人员的引进必须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发〔2004〕32号)的精神,按照省卫生厅《关于规范直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流程的通知》(苏卫人〔2007〕4号)要求,以单位任务、岗位需求为导向,按每年单位申报的需求计划的总数,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促进发展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及聘用方法,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用。
(二)严格资格准入。非在编人员的引进必须认真执行医疗卫生人员从业准入制度,非卫技人员不得从事卫技工作。已实行执业资格或技术资格制度的专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执业资格或技术资格的流动人员不得聘用。医学院校毕业、拟在见习期报考国家执业资格的人员,只能聘用相应的辅助岗位,对于连续两次考试未取得执业或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再聘用。招聘非在编人员,其毕业学校及毕业专业必须符合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和专业,学用一致,不得招聘与公布岗位不一致的专业人员。
(三)强化规范管理。要严格依照《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规定,与聘用的非在编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合同书》,明确单位与受聘人员的权利和业务关系,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非在编聘用人员聘后岗位管理、职称评聘、培训培养、继续医学教育和考核分配等制度,切实做好聘后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坚持标准,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做好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并把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绩效工资、续聘、解聘以及岗位变动的依据。新进非在编人员统一实行人事代理制度,人事关系和档案,在宁厅直属单位由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宁外直属单位由当地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四)建立退出机制。对于符合辞聘、解聘条件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对于考核基本合格的非在编人员,单位可以调整其岗位,并对聘用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对不同意调整岗位,或者虽然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无法胜任工作的,单位可以与之解除聘用关系。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编外人员,单位可以与之中止合同,解除聘用关系。
(五)落实工资福利待遇。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为非在编聘用人员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其工资福利待遇原则上按岗位定酬。
六、组织领导
厅直属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聘用人员规范化管理工作由省卫生厅委托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省卫生厅将加强对非在编聘用人员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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