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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委扶贫工作队下派帮扶若干事项的通知(苏扶〔2006〕3号)


发布时间:2006-6-16
 

 

江苏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苏扶〔2006〕3号


关于省委扶贫工作队下派帮扶若干事项的通知

省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市县(市、区)委、政府,省委驻苏北县(市、区)扶贫工作队:

  省委扶贫工作队肩负着帮助经济薄弱地区富民和发展的艰巨任务和重要责任。根据省委、省政府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加强省委扶贫工作队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在基层的帮扶作用,现将有关工作队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加强基层、发展经济、富裕农民、维护稳定、锻炼干部的目标要求开展工作。

  2、积极配合被帮扶县(市、区)党委、政府,继续完善“五方挂钩”、“南北合作”帮扶机制,认真做好“千村万户帮扶”工程等各项扶贫工作。

  3、到村扶贫工作指导员的主要任务是,协助被帮扶村,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紧紧围绕“八有”目标(有“双强”班子、有科学规划、有高效农田、有特色产业、有配套设施、有保障机制、有整洁村容、有文明村风)实施帮扶。指导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农户落实帮扶措施。

  4、监管、使用好各类扶贫开发资金,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果。

  二、工作要求

  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出发,带着责任,带着感情,切实履行职责。

  1、坚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发挥好村“两委”班子的整体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

  2、讲究工作方法,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农村政策,吃透村情,抓住关键,解决问题。坚持以广大群众的愿望为第一选择,以群众的利益为第一标准,扎实开展帮扶工作。

  3、用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工作,拓宽思路,创新举措,求真务实,提高成效,避免短期行为,力戒做表面文章,坚决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4、紧紧依靠各后方帮扶单位,充分发挥“五方挂钩”帮扶协调小组作用,落实好帮扶措施。

  5、坚守岗位,集中精力,全身心投入工作。各工作队都要实行严格的考勤考核制度,每逢双月的5日前将队员考勤情况报送省扶贫办。

  6、注意交通、人身安全,严禁骑摩托车。

  7、严格执行组织纪律,执行廉政规定,不得接受礼品、礼金,不得参加当地营业性歌舞厅娱乐活动,以良好的自身形象和优良的工作作风,完成好各项任务。

  三、具体事项

  1、工作队长兼任驻地县(市、区)委副书记,参与党委常委分工;副队长兼任副县(市、区)长或县(市、区)长助理,参与政府分工。

  2、各工作队建立临时党委。工作队员党的组织关系由派出单位党组织介绍至工作队临时党委,转至驻地县(市、区)委组织部。驻乡(镇)到村工作的扶贫工作队党员队员(指导员),以乡(镇)为单位,省市县统一编组,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员人数不够的,由邻近两个及以上乡镇联合成立党支部,支部委员会由工作队临时党委任命。到村工作的党员队员同时参加村党支部组织生活。各临时党委、党支部都要健全组织生活,开展好有关工作。

  3、对在下派前已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扶贫期间成绩突出,且符合党员发展条件的对象,下派期间可以发展入党,但必须严格程序,并充分征求派出单位的意见,按照党章的规定办理。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参照执行。

  4、发至县级的文件,由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增发至各工作队一套。

  5、工作队员下派期间不承担派出单位工作任务,管理工作由省委组织部和省扶贫办负责,与工作队和驻地县委共同组织实施。

  参加扶贫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在省扶贫工作队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材料及结果报原单位,本人不列入原单位参加考核人员的基数。如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优秀等次指标。省扶贫工作队年度考核工作由省委组织部和省扶贫办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各派出单位要认真了解派出干部在扶贫期间的工作表现,把参加扶贫工作,接受艰苦工作环境的锻炼、考验,作为干部培养、使用的重要条件之一。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工作队员,不得随意改变其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变动的,应征得省委组织部和省扶贫办的同意,并做好本人的工作。同时,加强协调指导,完成本单位的帮扶任务。

  7、工作队员在扶贫工作期间因病发生的费用,以及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差旅费用,经工作队长审核后,回原单位报销。

  8、工作队员下派期间与原单位同级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并给予每人每天10元生活补贴。队长、副队长和队员,按照特岗人员每月分别另外给予100元、80元和60元的手机费用补贴,由派出单位直接发给队员个人。

  9、工作队员宿舍、床褥、办公桌椅、电话等办公用具由驻地县、乡负责解决。省扶贫办对工作队员的电话、文印等办公费用专款限额补助。队部工作用车由驻在县和队长派出单位协商解决,省扶贫办适当给予使用费补贴。省财政安排的工作经费补助由省扶贫办直接拨至工作队。

  10、工作队确定一名同志兼管财务。有关补贴经费由省扶贫办核定并分期拨至队部,各项经费的使用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由队长一支笔审批,超支不补。由各帮扶单位协调或支持的各类帮扶资金,按《江苏省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扶办[2002]15号)执行,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检查。

  11、工作队员下派期间不安排节假日以外的公休假,其应享受的假期可结转至扶贫工作结束后,回单位补休。每个队员每季度可享受一次包括往返路程在内5天的假期,一年可由原单位报销4次往返路费(工作出差除外),各季度假期不能合并连休。队员暂时离开岗位必须向队部请假,按时返回。

  以上各项,请各有关单位、各工作队密切配合,认真执行。

江苏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
2006年2月25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有关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市、县(市、区)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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