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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苏劳社险[2007]28号/苏卫基妇[2007]19号/苏财社[2007]171号)


发布时间:2007-12-10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

苏劳社险[2007]28号
苏卫基妇[2007]19号
苏财社[2007]17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乡村医生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对做好农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稳定农村卫生队伍,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凡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执行。

  二、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中未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地方政府给予补助,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也应给予补助。省在安排省级养老保险补助方案时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本人自愿也可继续缴费,直至缴满15年后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对接近或已超过上述年龄的乡村医生以及已离岗的乡村医生,不再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事关广大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本意见要求,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 苏 省 卫 生 厅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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