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设备装备参考标准》的通知
苏卫基妇〔2006〕17号
各市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定,为提高我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设备规范化建设水平,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设备装备参考标准》(以下简称《基本设备标准》)。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设备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基本设备标准》作适当调整,并报我厅备案。
二、《基本设备标准》或各市调整后的基本设备标准,是今后对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考核的重点内容。
三、纳入考核范围的基本设备属于低限标准,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装备,所装备设备的数量、配置标准、技术参数可适当高于低限标准。
以上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设备装备参考标准》
江苏省卫生厅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设备装备参考标准
一、公共卫生设备
电脑、打印机、电话、通讯网络等网络直报设备;电视机、VCD或DVD、数码照相机等健康教育设备;160立升以上冰箱(2台)、冷藏包(7个)、温度记录仪等计划免疫冷链设备和空调等取暖、降温设备;显微镜等痰检、镜检设备,喷雾器(消毒、杀虫各1台)等消杀设备,肠道门诊、发热呼吸道门诊消毒、防护设施、设备。
二、急诊抢救类设备
多参数监护仪、简易呼吸机或呼吸气囊、吸引器、全自动洗胃机、气管切开包等八包、氧气瓶、氧气推车、抢救床、急救箱。心脏除颤仪(中心卫生院)、输液泵(中心卫生院)。
三、诊断类设备
300mA X光机、500 mA X光机及闭路电视系统(中心卫生院)、洗片机、观片灯、贮片柜。
台式或手提B超、心电图机、彩色B超(中心卫生院选配)。
离心机、生物显微镜、冰箱、计算机、尿液分析仪、血球计数仪、血凝仪、电解质分析仪、分光光度计、半自动生化分析仪、酶标仪、洗板机、恒温箱、干燥箱、快速血糖测定仪、胃镜(中心卫生院)。
胎儿监护仪、妇科治疗仪、胎心监护仪、妇科检查器械、喉镜、眼科裂隙灯(中心卫生院)、眼底镜、诊断桌椅、血压计、听诊器。
四、治疗类设备
麻醉机、无影灯、手术床、高频电刀、电子灭菌器、手术推车、器械柜、手术器械。
综合产床、新生儿复苏台、婴儿暖箱、牙科综合治疗椅、耳鼻喉综合治疗椅、超声波治疗仪。
五、其它设备
病床及配套的床单元、高压消毒设备、输液椅、骨盆测量仪、杠杆式儿童磅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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