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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农民健康工程考核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卫基妇〔2006〕16号)


发布时间:2006-6-14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农民健康工程考核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苏卫基妇〔2006〕16号

各市卫生局:

  为了有效组织实施农民健康工程,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农民健康工程实施方案》,我厅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农民健康工程考核评估标准(试行)》,现印发各地,并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评分办法。农民健康工程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实行百分制考核。根据《农民健康工程考核评估标准(试行)》,凡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90分的为合格,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二、考核程序。由省辖市政府对县(市、区)农民健康工程工作进行自评,凡自评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的,向省卫生厅提出省级评审申请。省卫生厅农民健康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自评申报情况,统筹组织考核。

  三、奖惩措施。对于通过省级考核成绩优秀的县(市、区),报请省政府授予“江苏省农民健康工程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考核评估不合格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的相应减拨省补资金。

  四、确定分年度计划。各市要根据农民健康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对照《农民健康工程考核评估标准(试行)》,对各县(市、区)的工作进行调查摸底,进一步明确达到农民健康工程合格、优秀标准的分年度创建计划。各市的分年度创建计划,请于6月20日前报省卫生厅农民健康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25~83620709)。

 江苏省卫生厅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农民健康工程考核评估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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