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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卫基妇〔2005〕29号)


发布时间:2005-12-2
 

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卫基妇〔2005〕29号

各市卫生局: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定,是省委、省政府为农民办的五件实事之一,已在全省全面实行,对于促进我省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健康发展,卫生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将此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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