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双月报统计口径的函
苏卫基妇函发〔2004〕3号
各市卫生局基妇处:
根据《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报表制度的通知》(苏卫基妇[2004]1号)要求,各市已集中上报了第一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双月报报表。经审核,各地上报的数据在统计口径上有较大出入。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双月报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各地工作进展,现就双月报的统计口径作如下要求:
一、各县(市、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资水平应达到省政府规定的标准(见苏政发[2003]75号),其中省财政转移支付县和黄桥、茅山老区的乡镇,个人缴费和地方财政补助均不得低于人均10元,其它地区不得低于人均15元。凡未达到规定筹资水平的,不能认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各地的实际参保率一般以农业人口数为分母进行计算。对于少数县(市、区),如果以应参加人口数确定年度参保率目标,且应参加人口数与农业人口数有较大出入,可以以应参加人口数计算实际参保率,但须在第一次双月报时作文字说明。
三、基金结报时间,指医药费用发票可以补偿的时间,时间跨度一般是一年,但起止时间可以跨年度。双月报报表中的非累计数应发生在基金结报时间内。已进入新一轮基金结报时间的,双月报报表中的非累计数应按照新一轮的情况统计。
四、个人缴费累计,市、县、乡财政预算补助,市、县、乡财政累计补助,以及村集体扶持资金,应按照一个年度进行统计。
累计报销总人次、累计报销总金额、门诊累计报销、住院累计报销,应填报自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所发生的合计数据。
门诊报销金额、住院报销金额、参合人员得到的最高补偿,应填报双月报期间发生的数据。
请各市按照上述统计口径规范本地区的双月报工作,并通知各县(市、区)重新填写1-2月份双月报报表,3月22日前集中报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办公室。
江苏省卫生厅基妇处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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