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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系统院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07-12-25
 

江苏省卫生系统院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意见

(试 行)

  一、检查考核范围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院务公开工作情况。

    二、检查考核内容

    1、组织领导:建立院务公开工作“党委领导,行政主抓,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业务部门各负其责,单位职工积极参与,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工作网络体系情况;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开展工作情况;制定年度院务公开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情况;院务公开工作纳入单位责任目标管理情况;单位领导和各业务部门研究院务公开工作情况。

    2、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院务公开工作相关规章制度、《院务公开目录》以及规章制度实施情况。

    3、对社会公开:医疗卫生单位基本情况;服务信息(包括服务指南、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和服务承诺等);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4、对服务对象公开:按规定提供医疗卫生文书等信息资料服务;各种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等收费信息;医疗机构的药品、仪器设备检查以及诊疗价格。

    5、对内部职工公开:单位改革、发展重大决策情况;重要管理工作(“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等);职工权益保障;药品、设备等物资购置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6、公开载体建设:完备的公示场所;设立电子显示屏和电子触摸屏;有条件单位门户网站和局域网等现代化公开载体运用情况;职代会等各类工作会议;单位领导接待日;设立监督台;便民手册和单位简介等宣传资料。

    7、监督检查:有较为完善的院务公开检查监督机制;院务公开内容动态管理情况;职工对院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满意率达85%以上;服务对象对公开工作的满意率达85%以上。

    三、检查考核方法

    检查考核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核、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

    院务公开检查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卫生厅负责对在宁厅直属单位的检查考核(宁外厅直属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检查考核)。各省辖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单位的检查考核。省卫生厅对各地、各单位院务公开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方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5分以上)、合格(94-85分)、不含格(84分以下)三个等次。

    四、检查考核要求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切实组织好本地区、本单位的院务公开考核工作。

    2、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将院务公开考核工作纳入单位年度考核或考评范围。

    3、检查考核采取全面检查考核和抽样检查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考核一次。

    4、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检查考核工作,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先行试点,逐步推行。

    5、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主管部门对院务公开工作检查考核的通知要求。对本单位的公开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工作报告,报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宁外厅直属单位按照属地原则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省卫生厅监察室。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年考核结束后,将本地区开展院务公开自查和抽查工作情况汇总,形成报告报省卫生厅监察室。

    6、院务公开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或部门,不得参与系统和单位的各种评先和评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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