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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卫行办〔2003〕1号)


发布时间:2003-9-30
 

关于重申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有关要求的通知

苏卫行办〔2003〕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单位,有关单位:

  近期我厅多次接到关于医院、医务人员收受药商各种形式药品回扣的反映。回扣形式五花八门,诸如赞助费、礼品费、活动费、大小宴请和给予报销各种单据等等;回扣金额,有一次上万元的活动赞助费,也有仅几元钱的单据报销费。

  作为商业贿赂手段的药品回扣,对医药工作人员诱惑力大,腐蚀性强,在相当多的医疗单位仍在蔓延,其结果是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违背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为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教育和引导广大医药卫生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风尚,我厅特重申: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高度警惕药品回扣的蔓延,切实重视对这一问题的治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看好自家的门,管好自家的人”,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坚决遏制住药品购销中的这股不正之风。

  ——要加强教育,切实提高全省医务人员严格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自觉性。要结合实际,通过《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执业医师法》、《江苏省医疗机构服务规范》和整治药品回扣的有关文件规定的再学习再教育,并运用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促进医务人员自觉遵守法规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构筑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以爱岗敬业的实际行动,为人民健康服务,树卫生行业新风。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收受药品回扣。经查实收受药品回扣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10款规定,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坚决抵制以商业贿赂手段促销药品的行为。查实违规促销的单位,要立即停止对该公司药品的采购和使用,并商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严肃查处。

  ——在深化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健全激励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积极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不断探索新途径,努力从治本上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蔓延和侵蚀,确保医院用药安全有效,确保人民群众得到费用比较低廉的优质的医疗服务。

              江苏省卫生厅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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