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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关于修订《江苏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6〕80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根据近年来的工作实际,我厅组织对2003年制定的《江苏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2日我厅印发的《江苏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苏卫疾控〔2003〕16号)同时废止。 为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我厅指定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办公地址:南京市迈皋桥合班村122号,邮编:210028,受理咨询电话:025-85393220。
附件: 1、江苏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文书(样式)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抄 送:卫生部,中国疾控中心,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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