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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情况月报告制度的通知(苏卫疾控〔2006〕51号)


发布时间:2006-8-2
 


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情况月报告制度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6〕51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及时了解各地开展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情况,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评奠定基础,根据省政府实施农民健康工程的有关要求,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卫生单位要尽快建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台帐,并实行工作情况月报告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工作台帐

  各基层卫生单位要及时、认真做好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记录和资料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台帐,并按照我厅制定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月报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月报表》)的要求,及时进行汇总整理,如实反映本地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认真汇总,及时上报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3日前,认真汇总本乡镇上月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情况,并将《月报表》上报至县(市、区)卫生局。各县(市、区)卫生局每月5日前,汇总本县(市、区)上月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情况,并将《月报表》上报至市卫生局。各市卫生局每月8日前,汇总本市上月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情况,并将《月报表》上报至省卫生厅疾控处。

  三、上报方式

  各地各单位在上报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情况时,纸质材料请加盖单位公章,采用传真方式进行报告;同时通过电子信箱,一并上报电子文档。省卫生厅疾控处联系电话:025—83620633,传真:025—83620610;电子信箱:jkc@jswst.gov.cn

江苏省卫生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抄  送:省、市、县(市、区)疾控中心,省妇幼保健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附件:

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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