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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关于重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要求的通知(苏卫疾控〔2003〕44号)


发布时间:2003-12-19
 

省卫生厅关于重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要求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3〕44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厅直医疗科研单位:

    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过程中,有关医疗卫生和科研等机构采集、保存了一批非典样品,包括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血液、血清、鼻咽拭子、口咽拭子、痰液、含漱液、尿液、粪便等样品。为了规范管理、妥善保管和合理利用非典样品,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卫生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资源管理规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指南》、《关于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相关样品资源库和病毒毒株库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从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紧急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此,我厅重申,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生物安全管理,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排除生物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万无一失,确保实验人员不受感染,确保非典样品和病毒毒株无实验室逃逸和流失。

  2002年12月,卫生部发布了《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02),规定了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实验室的分级、各级实验室的基本要求。为了规范生物安全三级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的验收审批工作,近日卫生部制定了《生物安全三级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抄  送: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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