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应急预案
(苏防非指办〔2003〕30号,2003年10月16日)
为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有效防止非典疫情反复,努力实现可持续控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应急预案》。
第一章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典防治工作的重大决策,按照“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体要求,坚持党政组织指挥、部门协同作战、社会广泛参与、紧紧依靠群众,全面构建反应快捷、盖边沉底的防治网络,全方位加强非典预防控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确保非典不在江苏流行。
第二章 实施原则
一、预防为主
全省动员、全民预防,宣传普及非典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水平;加强疫情监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坚决防止非典传播和蔓延。
二、属地管理
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典防治工作一律由所在地党委、政府统筹管理,实行“四统一”,即:统一部署、指挥本地区的非典防治工作,统一对非典疫情监测报告、医疗救治、预防控制和信息报送工作实行扎口管理,统一调度本地区的医疗卫生资源,统一对本地区非典预防控制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及时处置
建立非典监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加强专业队伍培训和演练,提高非典疫情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非典疫情,统一、有序、快速、高效地予以处置。
四、分级控制
根据非典疫情发展情况分为三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疫情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和防控措施。
五、依靠科学
贯彻依靠科学战胜非典的方针,加强非典流行病学、快速诊断、治疗预防药物及医疗救治技术与方案研究,科学制定防控措施与操作流程,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六、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非典防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把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加强执法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章 应急指挥系统
一、建立指挥体系
省成立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全省非典防治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防疫治疗组、物资保障组、社会稳定组、监察督查组,统筹协调非典防治工作的疫情监测、应急响应、人员调度、物资调配、社会稳定、信息汇总、新闻宣传、督促检查等工作。
市、县(市、区)均设立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负责辖区内非典疫情控制工作,组织领导辖区内防治措施的落实。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落实与非典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的隔离工作,协助安排密切接触者在接受医学观察和隔离期间的日常生活必需用品,督促落实辖区内各项防控措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
在省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要职责如下:
卫生部门负责非典疫情监测与报告,组织制定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各项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报告和公布重要疫情信息,组织人员培训和提供技术支持等。
宣传、广电等部门和单位负责非典防治宣传把关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深入宣传党和政府对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采取的有效措施、取得的工作成效,大力普及非典防治知识。
公安部门负责掌握、分析社会治安动态,依法查处妨害非典防治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卫生部门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做好有关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铁路、机场等部门和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对公共交通工具和站埠设施的检疫、消毒、留验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发现有非典可疑症状的人员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各口岸出入境人员的非典疫情监测与防控。
教育、建设、旅游、文化等部门负责学校、建筑工地、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场所等人群密集场所的防范工作。
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做好环境质量监测、执法监督,加强与非典患者相关的生活垃圾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与监督工作。
科技部门负责组织非典防治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开展非典防治科技攻关及科研合作与交流活动。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非典防治社会救济政策,组织并管理社会捐赠,负责非典患者死亡后的尸体火化工作。 农林、畜牧兽医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农村的非典防范工作,并会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外经贸部门负责做好招商引资等活动中的非典防范工作。
外办、侨办、台办等部门负责为在我省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提供健康保障服务,做好非典防治信息、咨询和宣传解释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非典防治期间保障外来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工作。
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药品、医疗器械、消毒防护物资和日常生活用品的生产、储备和供应工作。
工商、药监、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药品生产和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非典防治应急体系建设。
财政部门负责为非典防治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保障。
第四章 病例确认与疫情分级
一、病例确认
非典病例分为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其诊断标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非典疑似病例的诊断和排除由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确认,必要时请省专家组会诊。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省内首例非典疑似病例报告后,在12小时内派出省级专家组进行判定。
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的诊断和排除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初诊后,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确认。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非典疫情的变化,对病例的确认权限作出适当调整。
二、疫情分级
依据非典病例的发生数、疫情播散速度、涉及范围和流行趋势,将非典疫情划分为一般疫情、重大疫情和特大疫情。
一般疫情:指在我省发生首例非典临床诊断病例。
重大疫情:指在我省发生非典继发病例;或者非典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省辖市。
特大疫情:指非典疫情波及多个省辖市,且出现难以追踪到传染源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我省非典疫情进行评估,判定疫情等级,经省政府和省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第五章 日常防治措施
一、疫情监测与报告
非典疫情监测与报告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执行。
(一)疫情监测
建立健全覆盖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疫情监测与报告网络,形成覆盖全省的疫情信息体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报告非典疫情和相关信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非典疫情和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收集和分析国内外非典发病动态。
(二)疫情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卫生人员为非典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一旦发现非典病人,应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报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非典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订正诊断、转归信息按照上述报告程序上报。
各非典定点收治医院负责对诊治的非典病例病情信息进行监测,每日填报非典病例病情日报表,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将流行病学调查信息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报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在非典流行期间,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实行发热病人就诊人次和临床观察病例收治情况日报告制度、非典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发病转归情况日报告制度以及零病例报告制度,由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就诊病例、临床观察病例、非典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等情况进行每日动态监测,并按规定上报。
(三)疫情通报与公布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内非典疫情情况,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驻地军队卫生主管部门、毗邻和相关地区的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疫情。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向社会公布本省非典疫情。
(四)疫情报送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应建立疫情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报告责任制,明确报告责任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典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鼓励群众举报非典疫情,情况属实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二、预防控制
(一)日常防控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非典防治工作进入常态长效管理的通告》(苏政发〔2003〕73号)和卫生部、省卫生厅有关要求,落实各项日常防控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建立与辖区内单位之间的防治工作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发挥自治组织作用,组织居民开展防控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加强校园管理。对教室、宿舍、活动场所等保持通风换气,搞好环境卫生。学校、托幼机构的医院(医务室)承担对学生、儿童及教职工的发热排查工作,确定责任人,落实晨检制度,对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7.5℃)并有传染病可疑症状的人员,及时送医疗机构诊治。
建筑工地实行规范管理,改善民工居住条件,取消大通铺。对所有新招用人员实行健康体检制度,取得健康凭证后方可办理务工手续。
公安部门定期对出租房屋、建筑工地等进行检查,落实外来人员登记制度。
各类商业、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定期对电梯间、公用电话间等公共设施和用具进行消毒。
(二)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非典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大力普及疾病预防知识。开展面向社会的心理健康促进活动。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用,重点开展预防、保健及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引导群众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
(三)预防接种
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免疫预防接种的管理规定,做好各类计划免疫疫苗接种工作。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试行)》,遵循自愿原则,积极在中小学生、老年人、门急诊医务人员等易感人群和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中推荐接种流行性感冒疫苗以及麻疹、风疹、腮腺炎、肺炎等疫苗的免疫接种,并严格掌握疫苗接种的禁忌症,妥善处理疫苗接种反应。
(四)境外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非典疫情时的防控措施
当与我省有固定交通工具往来的境外地区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非典疫情时,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出信息通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日常监测和信息沟通交流,密切关注疫情动态。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疫情发生地的信息沟通,随时掌握有关信息,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对来自非典疫情发生地区的飞机、火车、船舶、客车等实行重点检查。在省际公路路口设立非典检疫站(点),对来自非典疫情发生地区的客货车辆及其他车辆的人员进行体温测量,组织填写《健康申报表》。一旦发现有可疑发热症状人员,要立即采取隔离、移送、留验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控制措施,对发热病人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适当控制到非典疫情发生地区的旅游及公务活动,并实行向主管部门报告和登记制度。
(五)交通工具发生非典疫情时的防控措施
接报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运汽车等交通工具即将进入我省或正在省内流动时,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报告上级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
组织卫生、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应急力量进行现场检疫,并根据需要依法划定隔离区域,采取隔离措施。 将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送至指定医院,对拒不前往指定医院的进行说服教育,视情依法强行带离。
对同行人员进行登记并测量体温,筛查并留验有非典可疑症状的人员。对非典病人、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就地集中进行隔离观察,对其他人员劝其进行家庭医学观察。通过多种途径查找流散人员。
跨省域的处置工作,由省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与有关省(市)协调,必要时上报国家防治非典指挥部协调。
(六)本地疫情处置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疫情应急处理组,负责非典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理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在接到报告后迅速到达现场,对可疑疫情进行应急处置。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报告时,立即派出疫情应急处理组到达现场,按卫生部制定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和省卫生厅制定的《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南》的要求,全面开展病例个案调查,并对其密切接触者逐个进行追踪、调查、核实,重点掌握密切接触者与病例的接触史和接触方式等相关资料,以及其它可能造成疫情传播的因素。根据需要通知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调集应急力量配合实施病人隔离、接触人员追踪调查、出入人员控制等措施。
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同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及时对疫点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和采样检测,必要时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检验。
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判定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同时,填写相关人员医学观察通知书,通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对集中隔离观察,对一般接触者实施家庭医学观察。
三、医疗救治
(一)门诊诊治
发生非典疫情地区的各级医疗机构都要在门(急)诊区域前设立体温测量站,对每位就诊病人进行体温监测,引导发热病人到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进行初诊。对初诊为呼吸系统疾病引起的发热病人、怀疑可能是非典的病人,要转到隔离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以下简称发热门诊)处理。
按照“属地管理、数量适当、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各地指定医疗机构设置隔离的发热门诊,接受到本院就诊和其他医疗机构转诊的呼吸系统疾病引起的发热病人。
设置预检分诊点和发热门诊的单位,由各市、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并可视疫情分批开诊。
(二)临床观察
经发热门诊明确需要临床观察的病人,应坚持“相对集中、就地观察”的原则,实行市、县(市)分级收治、分级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二级医疗机构设置独立的观察病区,也可在各定点收治医院住院病区相对隔离的区域设置观察病区。
负责收留观察病人的医院,一般情况下应在24小时内做出诊断或疑似诊断。一旦确定为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当地急救医疗中心(站),安排专用救护车将病人送往定点收治医院。
(三)住院治疗
各市传染病医院作为集中收治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定点收治医院,泰州、宿迁两市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医院负责收治。各县(市)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县级综合医院设置传染病分院或传染病区,作为后备医院。在定点医院收治容量已满时,适时启动后备医院。
(四)医院内感染控制
接诊和收治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及省卫生厅制定的《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卫生技术人员防护工作指南》等要求,建立和完善发热病人就诊工作流程,采取严格的预防医院内交叉感染的综合性措施,杜绝医源性感染。
(五)医疗救治转运
市、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人转运的指挥调度工作。在预检分诊点发现的怀疑可能是非典的病人、发热门诊确认的需要临床观察的病人以及经诊断确认的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由相关医疗机构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急救医疗中心(站)或接诊医院使用专用救护车转运病人。
四、督查指导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非典防治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加强卫生执法监督。
第六章 疫情应急响应
根据非典疫情等级,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实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实行分级递进。
一、一般疫情的应急响应
在落实日常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临时紧急控制措施:
(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
(二)对非典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及时转运到定点医院治疗。对定点医院(病区)实施封闭隔离,切断传染源。医院要切实做好医院内感染控制和医务人员防护工作,防止发生交叉感染。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迅速派出应急处理组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对患者所接触的物品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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