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农林厅、省药监局转发卫生部等四部局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3〕42号
各市卫生局、公安局、农林(农业、多管、林牧渔业)局、药监局:
现将卫生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21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卫生厅等四厅局《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3]27号)要求,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并请将贯彻落实情况于9月20日前报省主管部门。
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省卫生厅、公安厅、农林厅、药监局将于9月中旬,对我省狂犬病发病较多的市及重点县(市)的狂犬病综合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1、当地狂犬病发病及防治工作开展情况;2、贯彻落实省卫生厅等四厅局《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的情况;3、当地的犬密度及犬只免疫等管理情况;4、狂犬病防治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打算。检查的具体安排另行电话通知。
附件:卫生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农林厅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九月十日
抄 送:各市政府办公室,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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