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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3—2004年度全省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和《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疾控〔2003〕41号)


发布时间:2003-9-11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3—2004年度全省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和《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3〕41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贯彻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长效机制,提高防治能力,防止重大疫情发生,根据卫生部印发的《2003—2004年度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卫疾控发〔2003〕222号),我厅组织制定了《2003—2004年度全省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和《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认真总结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工作经验,明确各项工作要求和职责,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防治原则和各项防治措施,认真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我厅将于今年10月组织对各地的防治预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防治准备工作和模拟演练情况,以及组织指挥体系、应急队伍建设、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医疗救治网络的建立运行情况和物资贮备情况。

    附件:

  1.2003—2004年度全省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
    2.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三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防治非典工作  方案  通知
抄 送: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厅局,厅直有关单位。

附件1  2003—2004年度全省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

    为了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简称非典,下同)的防治工作,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防治原则,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2003—2004年度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与原则

    (一)总体目标

    通过本工作方案的实施,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加强相关机构的组织协调,加强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完善非典疫情信息监测报告,提高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能力,落实医务卫生人员防护和消毒隔离措施,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最大限度减少续发病例;认真做好流行病学调查与疫情处理,迅速、及时、有序、高效地控制疫情的播散;进一步加强非典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群众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努力将非典疫情控制在最低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防治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高效处置;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群专结合,以专为主;中西医结合,优势互补;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平战结合,注重平时;强化培训,注重演练;依法管理,科学防治。

    二、应急准备

    (一)开展应急强化培训和模拟演练

    1、强化对各类人员的非典防治业务培训。各地要在2003年10月15日前,全面完成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的应急强化培训工作。主要培训内容为《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本工作方案以及其它非典防治规范性文件、非典防治基本知识、诊断标准和治疗原则、疫情报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隔离病区设置及操作规范、隔离防护措施和规范、实验室安全操作规范、实验室样品采集与保管规范等,提高全体医疗卫生人员对非典的认识程度和应急反应处理能力,提升整体业务技术水平。与此同时,各级卫生部门要支持、帮助各有关部门开展非典防治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2、组织开展非典疫情应急处理的模拟演练。各地要在2003年9月30日之前以市为单位组织开展紧急疫情应急模拟演练,演练形式包括分部门的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模拟演练要重点检验统一的指挥系统、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和应急救治系统的应急处理能力。各部门和单位的模拟演练重点内容分别为:

    卫生行政部门:重点为统一指挥、调度和协调能力以及应急反应能力、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和定点医院的设置与管理等;

    医疗机构:重点为疑似病人的接诊、诊断与治疗的知识和技能,专家组对疑难病人的会诊、初步流调资料的采集、疫情报告、病人转运和隔离、个人防护和隔离病房操作规范、隔离病房消毒和管理、医疗废弃物处理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重点为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与管理、重点场所消毒、个人防护等。

    (二)落实组织和技术保障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都要认真总结非典防治工作经验和教训,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分析疫情趋势,充分论证,抓紧制定可操作性较强的非典防治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各市要在2003年9月底前将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报省卫生厅。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和技术支持体系。领导小组在同级政府和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非典防治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信息管理等工作,可下设预防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新闻联络组、物资供应组、监督检查组和办公室。预防控制组负责制定和完善非典的预防控制措施,协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报告、消毒隔离、采样检测等工作;医疗救治组负责制定和完善非典的诊疗和救治方案,协调开展临床诊断、病人救治、院内消毒隔离、医务人员防护等工作;新闻联络组负责配合宣传、教育等部门,做好非典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和疫情信息的对外发布等工作;物资供应组负责非典防治医疗设备、消杀药品、防护用品等物资的供应和储备;监督检查组负责监督检查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非典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情况,并组织开展相关的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医院内感染控制法规的监督执法检查;办公室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协调各组的工作。

    技术支持组织包括防治技术指导组、诊断专家组、医疗救治专家组等,要充分发挥各学科专家的作用,切实提高科学防治水平。防治技术指导组由非典防治临床、流行病学、检验、消毒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分别负责临床救治、预防控制、监测报告、分析预警、病原检验、消毒隔离、健康教育等工作的技术指导。诊断专家组由临床呼吸道疾病、传染病、流行病学等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负责根据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临床诊断标准》进行病例诊断和会诊等。医疗救治专家组由呼吸科、传染科、重症监护科、医院感染科、中医(中西医结合)等专业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参与重症病人会诊和抢救,负责辖区内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非典防治组织领导体系和技术支持组织,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非典防治工作。

    各市要在2003年9月底前,分别组建3支以上非典应急救治队伍,每队8人左右,成员包括临床呼吸科、传染病科、重症监护科、医院感染科、中医科和流行病学、病原检验、消毒等学科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做好病例的诊断、治疗与疫情防控等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待命参加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疫情处理等工作。同时,各市、县(市、区)要在2003年9月底前,按照《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的要求,完善信息报告网络,特别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县以上医疗机构要保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报系统”正常运行。

    (三)落实防治物资和资金

    各地要在2003年10月底前建立和完善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充足的治疗药品、防护设备、消毒器械和药品、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采样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和诊断试剂、通讯网络设备等,并提供相应的资金保障。各地要在2003年10月底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落实好定点收治医院、后备医院和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抓紧建设、改造和完善,配备必要的诊治设备。

    三、医疗救治

    (一)门诊诊治

    1、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地区的各级医疗机构都要在门(急)诊区域前设立体温测量站,对每位就诊病人进行体温监测,引导发热病人到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进行初诊。初诊为呼吸系统疾病引起的发热,怀疑可能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要转到隔离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简称发热门诊,下同)处理。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数量适当、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指定医疗机构继续保留或设置隔离的发热门诊,接受到本院就诊和其他医疗机构转诊的呼吸系统发热病人。城、乡按15万左右人口设置至少一个发热门诊。城市一般在现有二级(含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设置,符合条件的三级医院也可设置;农村在条件较好的乡镇卫生院设置。设置预检分诊点和发热门诊的单位,由各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可视疫情分批开诊。

    3、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点、发热门诊都要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的、经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传染病知识培训的高年资内科医师,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并作出鉴别诊断。

    4、各市发热门诊应建立统一的就诊登记和疫情报告登记制度。所有发热门诊病人应按规定登记,并监测体温。

    5、疫情发生后,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安排专业人员对口联系医疗机构,开展对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并协同医疗机构做好发热门诊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二)临床观察

    1、经发热门诊明确需要临床观察的病人,应坚持“相对集中、就地观察”的原则,实行市、县(市)分级收治、分级管理。原则上应选择符合条件的二级医疗机构设置独立的观察病区收留观察发热病人;也可在各市收治非典病人的定点传染病医院的住院病区相对隔离的区域设置观察病区收留观察。在市区医疗机构就诊需要收留观察的病人,经区级以上专家组会诊,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集中临床观察。在县(市)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就诊需要收留观察的病人,经县级专家组会诊,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集中临床观察。

    2、负责收留观察病人的医院,一般情况下应在24小时内做出诊断或疑似诊断。一旦确定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的病人,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知当地急救医疗中心(站)安排专用救护车送往定点收治医院。

    (三)住院治疗

    1、各市传染病医院作为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定点医院,泰州、宿迁两市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负责收治。县(市)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县级综合医院设置传染病分院或传染病区,作为后备医院。在定点医院收治容量已满时,适时启动县(市)传染病分院或病区收治病人。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治疗、隔离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医院感染控制

    接诊和收治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及《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卫生技术人员防护工作指南》等要求,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门(急)诊要保持空气流通,配备洗手设备和必要的手消毒剂,医护人员接触病人前后均应洗手。

    (五)医疗救治转运

    1、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病人转运的指挥调度工作。在预检分诊点发现的怀疑可能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时,由接诊医疗机构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通知急救医疗中心(站)或接诊医院将病人转送至发热门诊进行临床观察和治疗。

    2、急救医疗中心(站)应配备专用急救车和经过培训的医务人员、司机负责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转运工作,并按要求做好转运交接记录。

    3、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务人员要穿戴隔离衣、手套和符合医用标准的口罩。对疑似病人和临床诊断病人的转运工作,急救车辆、医务人员的防护要求和工作流程按省卫生厅转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要求》(苏卫传[2003]第19号)执行。

    四、预防控制

    (一)进一步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建立完善“95120”信息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面向公众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按照卫生部《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试行)》及其它免疫预防接种管理规定,遵循自愿原则,向公众推荐接种流行性感冒疫苗以及麻疹、风疹、腮腺炎、肺炎等疫苗。在疫情发展的不同阶段,通过对社会公众心理变化及关键信息的分析,及时调整健康教育策略,及时组织相应的科普宣传。鼓励群众自觉报告疾病和举报疫情以及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信息收集分析工作。

    (二)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地区的防治工作

    1、加强医务人员防护,防止医院交叉感染发生。各级医院要对照卫生部和省卫生厅颁布的有关非典防治工作规范,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查找薄弱环节和隐患,建立和完善发热病人就诊工作流程。采取严格的以传染源隔离、病区消毒、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为主导的预防院内交叉感染的综合性措施,杜绝医源性感染。

    2、加强集体生活单位的防治工作。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体生活单位要坚持晨检制度,一旦发现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的病人异常增加时,要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处理。

    3、加强南京、无锡、徐州、苏州等流动人口多的较大城市的防治工作。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要重点做好应对非典发生较大规模流行的准备工作,防止非典疫情通过流动人口扩散。各地卫生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卫生管理和健康教育,为其诊治疾病提供便利,使外来务工人员有病能及时就医。

    4、加强农村地区的防治工作。按照《江苏省卫生厅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建立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依托,以村为基础的非典防控体系,重点加强农村地区居民群众的健康教育,加强对外来人员(包括外出返乡的农民工、学生、经商等人员和外来流动人员等)的管理和疾病监测,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

    5、加强与铁路、交通、民航、教育、旅游、文化、公共事业、建设、外经外贸、检验检疫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加强与周边地区的联系与沟通,建立信息互报交流机制,定时交换疫情动态,构筑区域联防体系,把握非典防治的主动权。

    (三)疫情报告

    非典疫情报告按照《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规定的报告内容、方式、时限、程序执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加强门(急)诊执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相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指定专人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报告工作。一旦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及所在医疗机构必须通过互联网进入“国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报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应在2小时内,以传真或者电话方式向当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将《江苏省传染病报告卡》报送当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四)流行病学调查与实验室检测

    在医疗机构作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诊断、报告的同时,负责对口联系该医疗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人员应立即进行病例个案调查,所在地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派出疫情应急处理组到达现场,按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和《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南》的要求,开展全面的流行病学调查,并在24小时内完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的网络直报,同时按照有关要求采集病人标本。医疗机构要协助做好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在完成病例个案调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个案调查提供的信息,立即组织疫情应急处理组对密切接触者逐个进行追踪、调查、核实,在48小时内完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的网络直报,重点了解和掌握密切接触者与病例的接触史和接触方式等相关资料。

    按要求采集非典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早期血清、鼻咽拭子、漱口液、恢复期血清等标本,及时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为临床诊断提供实验室依据。必要时可采集密切接触者的有关标本进行检测。具备二级以上生物安全防护条件的其它医疗卫生机构也可开展实验室初筛检测工作。

    (五)疫点消毒处理

    在开展病例个案调查的同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指导医疗机构落实传染源隔离、病区消毒、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预防院内交叉感染的措施,严防发生医源性感染。并且迅速派出消毒专业人员及时对疫点(包括患者住所、工作场所和其它滞留地点等)进行消毒处理。

    (六)接触者的管理

    在完成密切接触者调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判定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相对集中隔离观察,对一般接触者进行家庭医学观察。

    密切接触者的隔离观察和一般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由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请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七)疫情协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为其他地区(本县、区以外的其他任何地区)来本辖区就医,或者发现患者在潜伏期(发病前14天)内或发病后有异地旅行活动史的,应当在调查核实后24小时内,电话通知患者曾经居住、工作、旅行停留过的地区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便进行疫点消毒处理,追查和管理密切接触者。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离开现管理地的,要立即通知其到达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沿途有关交通、铁路、民航部门,以便对患者和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管理。

    (八)职责分工

    非典疫情调查处理与控制的具体业务工作原则上由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省、市疾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对下级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对下级机构提出的业务技术请求应及时予以支持。省、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都要分别组建5个以上疫情应急处理组,成员包括流行病学、采样检验、消毒防护等专业的业务技术人员,负责现场调查和疫情处理等工作。

    各市发生的首起非典疫情,或者输入性病例造成当地传播的,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参与实地调查处理。各县(市、区)发生的首起非典疫情,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参与实地调查处理。

    五、应急响应

    (一)病例诊断与判定

    非典疑似病例的诊断和排除由市级诊断专家组确认;省卫生厅接到省内首例非典疑似病例报告后,在12小时内派出省级诊断专家组进行判定。

    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的诊断和排除由省级诊断专家组确认;卫生部在接到我省首例临床诊断病例报告后,于24小时内派出国家级诊断专家组进行判定。

    (二)疫情分级

    依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发生数、疫情播播速度、涉及范围和流行趋势,将非典疫情划分为一般疫情、重大疫情和特大疫情。

    1、一般疫情:是指我省发生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

    2、重大疫情:是指在我省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省辖市。

    3、特大疫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多个省辖市,且出现难以追踪到传染源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三)各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1、一般疫情的响应

    一般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地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向当地政府、省卫生厅报告,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非典疫情控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点消毒处理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隔离和医学观察等。相关医疗机构做好病人收治、发热门诊的接诊、医院内感染的控制等。卫生监督机构督促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省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专家组,对报告病例进行判定,及时向省政府和卫生部报告,并组织省级疾控、医疗、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当地进行疫情处理。同时向全省卫生部门发出通报。

    全省其他各级医疗卫生部门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疫情监测,实行非典疫情“零报告”、“日报告”制度和咨询热线(95120)24小时服务制度,疾控、医疗和卫生监督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重大疫情的响应

    重大疫情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一般疫情的响应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疫情发生地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救治和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调度一切必要的医疗卫生资源救治病人,控制疫情发展。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应急措施的建议。对公共场所实施严格的卫生管理措施,大力开展公众的卫生宣传教育。

    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临床治疗、流行病学等学科专家指导疫情发生地开展防治工作,并在技术、人员等方面给予疫情发生地紧急支持。同时,组织专家对疫情进行评估,对需要多部门参与疫情处理的,向省政府提出建议,必要时提请省政府启动省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应急预案。

    3、特大疫情的响应

    特大疫情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重大疫情的响应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省卫生行政部门动员全省卫生系统,组织临床治疗、流行病学等专家深入疫情发生地,进行现场指导,直接参与疫情调查与处理,必要时请求国家派出专家指导防治工作。组织专家定期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向省政府提出划定疫区和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应急措施的建议。定期将非典防治情况通报各市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医疗卫生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地的非典防治工作,继续加强疫情监测,进一步落实医疗救治、疫情处理与控制的各项工作,加强对防治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

    4、结束响应

    末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治愈20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各级应急响应可结束。各有关卫生部门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各有关市卫生行政部门于结束响应7日内将书面总结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六、管理与监督

    (一)组织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领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负全责,谁主管谁负责,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和技术指导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完善相应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制度,形成非典防治工作的强大合力。对防治措施不力、出现明显疏漏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二)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其我省的实施办法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非典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加强消毒产品、医疗防护用品的质量抽检,加强消毒产品的消毒效果监测,加强对医院感染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件2  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简称非典,下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的要求,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

    (一)提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的敏感性和报告的及时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二)提高疫情监测报告质量,及时、准确地掌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病情况和流行病学分布特征,为制订科学、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二、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疫情管理与报告

    1、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发现病人时,由医疗机构填报《江苏省传染病报告卡》,并通过计算机网络、传真或电话等方式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在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时,都可以依法向附近的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铁路、交通、民航、厂矿企业、学校等部门和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须按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指定专业人员,对口负责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军队、武警系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由军队、武警系统的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卫生部报告。军队、武警系统的医疗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须按要求向当地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2、报告范围

    (1)新发病例报告:新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

    (2)订正报告:包括疑似病例转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排除、临床诊断病例转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排除等情况。

    (3)转归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治愈出院、转院以及死亡等情况。

    3、报告程序与时限

    (1)新发病例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一旦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时,无论患者是否为本地户籍、是否为本地常驻人口,都要认真填写《江苏省传染病报告卡》,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报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应当在2小时内,以传真或者电话方式向当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将传染病报告卡报送当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转院病人或者再次就诊病人应注明前几次接诊医院。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在2小时内以传真方式同时向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接收到的《江苏省传染病报告卡》,应及时进行内容审核,发现有缺项或者错误的地方,立即予以核实、补充和更正,并核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资料数据库,剔除重复的传染病报告卡,修正报告数据。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核实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订正报告

    医疗机构的疫情责任报告人在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诊断进行订正时,应及时填报《江苏省传染病报告卡》(选择“订正”项),进行网络直报;并在订正诊断后2小时内,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寄送订正报告卡。

    (3)转归报告

    医疗机构的疫情责任报告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治愈出院、转院以及死亡等情况,要及时填报《江苏省传染病报告卡》(选择“转归”项),进行网络直报;并在2小时内,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寄送转归报告卡。

    (4)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期间,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卫生厅要求,实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发病、转归等情况日报告和零病例报告制度。

    4、报告方式

    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各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必须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报系统”进行非典疫情的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可以通过当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网络直报。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及时对非典疫情报告进行核实、补充和更正,修正报告数据。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报系统”,对下级疾控机构报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数据进行管理。

    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保证网络报告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流行病学调查与报告

    1、非典疫情流行病学调查的具体业务工作原则上由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省、市疾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对下级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对下级机构提出的业务技术请求应及时予以支持。省、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都要分别组建5个以上疫情应急处理组,成员包括流行病学、采样检验、消毒防护等专业的业务技术人员,负责现场调查和疫情处理等工作。各市发生的首起非典疫情,或者输入性病例造成当地传播的,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参与实地调查处理。各县(市、区)发生的首起非典疫情,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参与实地调查处理。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专业人员对口负责联系医疗机构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临床观察场所,协同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时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医疗机构要积极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等工作。

    3、在医疗机构作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诊断和报告的同时,负责对口联系该医疗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人员应立即进行病例个案调查,所在地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派出疫情应急处理组到达现场,按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和《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南》的要求,开展全面的流行病学调查。流行病学调查内容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个案调查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调查时使用卫生部下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卫发电[2003]28号)。

    4、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的审核及网络直报;必须在接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后24小时内完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个案流调表的网络直报,48小时内完成密切接触者流调表的网络直报。

    (三)发热病人监测与报告

    为及时掌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情况和临床观察病例收治情况,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期间,实行发热病人就诊人次和临床观察病例收治情况报告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统计每日相关数据,汇总报告当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统计本辖区的相关数据,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逐级上报。

    发热病人监测报告工作的启动与终止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形势作出决定。

    (四)专题监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根据疫情情况和防病工作需要,选择监测哨点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题监测工作,包括流行病学、病原学、血清学等方面的监测。

    三、信息交流与通报

    (一)流动人口疫情信息交流

    1、适用情况

    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为其它地区(本县、区以外其它任何地区)来本地就医,或者发现病人在潜伏期(发病前14天,下同)内或发病后有外出旅行活动史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调查核实后24小时内,将病例相关信息电话通知患者在潜伏期内和发病后曾居住、工作、旅行停留地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将传染病报告卡、个案调查表等复印件,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等方式,传送上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便进行疫点消毒,追查和管理密切接触者。

    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或者密切接触者离开现管理地,现管理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通知其到达地的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沿途有关交通、铁路、民航部门,以便对患者和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管理。

    外来就医者、或在潜伏期内及发病后有外出旅行活动史的患者在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诊断后,病例现管理地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要及时通知患者在潜伏期内及发病后曾居住、旅行停留地区的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解除对该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医学观察。

    2、职责分工

    疫情信息交流工作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非典病例个案调查获得的信息,及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情况;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将辖区内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及密切接触者调查与管理情况报告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负责做好辖区内各县(市、区)之间的疫情信息交流;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各省辖市之间以及本省与其他省份的疫情信息交流,并及时向省卫生厅报告相关情况。

    发现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或有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旅行活动史的内地病例、疑似病例及密切接触者,需要进行疫情信息交流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按前述“新发病例报告、订正报告、转归报告”的程序和时限等要求逐级上报至卫生部,由卫生部或卫生部授权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相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疫情信息。

    (二)疫情通报与公布

    1、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内非典疫情情况,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各市卫生行政部门、驻地军队卫生主管部门、毗邻和相关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接到通报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本辖区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3、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的授权,及时、如实向社会公布本省非典疫情。

    四、资料分析与利用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对辖区的非典疫情数据进行分析,为防治决策和调整工作重点提供参考依据。

    (一)疫情统计分析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当日疫情和累计疫情进行统计分析,包括报告病例数、收治病例数、死亡病倒数和病例转归情况、治愈出院数,以及发病率、死亡率和病死率等。

    (二)流行病学分布

    1、人群分布特征:年龄、职业、性别分布,流动人口、重点职业发病特点等。

    2、时间分布特征:发病时间、就诊时间、诊断时间、报告时间、隔离时间、住院时间分布等。

    3、地区分布特征:不同地区分布、城乡分布、聚集性分析等。

    (三)专题分析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本地疫情实际情况,开展必要的专题分析:

    1、疫情报告系统及时性分析:主要为时间间隔频数分析,如:发病日期到就诊日期、就诊日期到诊断日期、诊断日期到报告日期、发病日期至隔离日期、发病日期至住院日期等;

    2、病例接触史、传染源及传播链分析;

    3、疫情波及地区情况分析,及疫情趋势预测;

    4、病人收治情况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隔离及医学观察等情况分析。

    (四)分析结果报告

    分析结果应及时形成报告,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及时向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反馈。

    五、组织实施与评价

    1、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报系统”运转的业务指导,培训市级师资,并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评价,负责对全省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与报告。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辖区内监测报告系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各网络直报单位通过拨号或其它专线方式接入互联网(Internet);并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配的用户ID和密码进行登录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专线或其它方式接入互联网(Internet),对报告数据进行审核、修正、统计与分析。

    疫情报告系统的登录地址为:http://211.167.248.17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随时对监测报告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评价,定期开展医院漏报调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必要措施,提高监测报告系统的敏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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